訂
(a)
(b)
(c)
鑑於專案小組所提出的各項具體建議,草案亦會作出下列烙
第七十一條將會刪除。該條原本規定未經銀行監理專員批准 而透過行使超過指定比率(10%或以上)的投票權而獲通過的 決議案,會被視作無效。宣佈這類決議案無效將會造成非常 深遠的影響。
第七十條第(1)款將作出修訂,以撤銷一項限制,該項限制本 來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控股公司所行使的投票權,但由於真正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極微,故撤銷上述限制。
第六十二條將予以修訂,以規定監理專員對核數師提出投訴 時,應依循正常程序,向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註冊主任,而不 是向該會的紀律委員會提出。
(d)
第六十條第(1)款將重新訂定須在報章刊登一份已審計帳目的
規定。
(e)
第六十一條第(1)款及第九十九條將作輕微修訂,以澄清或改 善其施行情況。
專案小組向當局提出一項基本問題,即就銀行監理專員及財 政司的決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的事,並且詢問當局,以一 個司法審裁處或具有部分司法權的審裁處作為審理上訴的地方是否會 較為恰當。我們得悉,
我們得悉,當局正就有關行政問題的上訴事宜進行全面檢 討,同時,當局已向我們保證,會按檢討的結果考慮上述問題。
不過,各有關方面已同意就若干特別措施進行改革,以便有 關人士可就銀行監理專員或財政司所作決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 上訴,而以往是不能對下述事項提出上訴的:
(a) 第二十一條第日款及第二十二條第(1A)款有關銀行監理專員 就有關或影響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事宜所訂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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