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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施偉賢訊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一九八六銀行業條例草案

一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是於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在本 局提出的,財政司當時表示在兩個月後才恢復辯論,以便感興趣的團 體有時間詳細審查該條例草案和表達意見。結果這條例草案於兩個月 零一星期後再呈交本局,大原則難没有改動,但有78條須予修訂,修 訂項目共達171個。這些修訂說明有關人士曾進行廣泛諮詢,其中包 括政府當局、各諮詢委員會、專業團體、其他感興趣的團體及人士、 和為研究這條草案而成立的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專案小組。說這條例草 案的最後定本是從各方面取得大致上一致意見實不為過。畢竟沒有人 否認訂立法例是有需要的,但對於其中太過嚴格的規定,卻必須提 供足夠的保障。

條例草案中 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條第8款、第六十三 條 第日 款、第六十四條第四款、和第九十五条第2款規定,倘認可機 構的董事和經理未能遵守這些條款,便有受罰之處。現提出修訂建 識,有關人士可藉合理解釋作為辯護,從而將情況改善過來。此外如 觸犯事項時未獲被檢控者同意或黙許,則第一百三十條提供可用於多 方面的辯護。這些修訂會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在各項比較重要的修訂中,值得在此提出的是第七條 第2 款、第八十二和八十六條的修訂。銀行監理專員須有特定權力向認可 機構發出指南,說明他打算怎樣執行其法定職權。他可特別說明認可 機構不應按那些商業慣例辦事,以避免倚賴某單一方面的財政健全。 這代替了銀行監理專員會在這方面發出指令而非指南的先前規定。第 八十六条禁止認可機構參與某些業務的規定會予以删去,並將以第七 條所訂的指南予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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