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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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李汝大議員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家庭暴力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有紀錄的虐待配偶事件共計八三八宗。其 中百分九十四乃丈夫虐待妻子,百分六是妻子虐待丈夫。不少婦女團 體及社會機構促請立例保障受虐者,可見通過本條例實有必要,而且 時間性甚為逼切。

本條例規定,婚姻一方如受虐待,則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 至於成 對方施虐。如受虐者為子女,則須由雙親非施虐者一方申請。 年夫婦虐待翁姑或岳丈岳母,則不在本條例保障範圍。我同意虐待配 偶(尤其是丈夫虐待妻子)事件嚴重逼切,宜先立例保障。不過政府 當局仍須考慮,就老人受虐,與單親家庭虐待兒女兩項,製訂適當條 例保障。單親家庭乃夫婦一方由於去世、離婚、分居等理由不與兒女 同住,若剩餘的一位家長虐待兒女,則無入代兒女申請本條例的禁制

虐待配偶是一項社會問題,立例只能暫時保護受虐一方,仍非治 本之道。現代生活緊張,競爭激烈,工作壓力嚴重,成年人向配偶或 兒女發洩,亦為普遍現象。又由於社會物質化,不少成人未能自制, 放縱享樂或沉迷赌博,往往漠視照顧家庭,引致夫婦爭執,亦為虐待 配偶一項導源因素。本港居住環境擠逼,流行「核心」家庭。只有夫 婦與兒女同住,沒有長輩作緩衝或勸解,容易發生磨擦爭執。我建議 社會服務機構推廣家庭生活教育,主動接觸問題家庭。給予虐待與被 虐兩者適當輔導,或施行心理治療。同時效法一些東南亞國家提倡三 代家庭。使青年夫婦與父母同住,大家負擔若干家務減輕青年夫婦的 壓力,並且扮演緩衝角色,或者有助解決家庭問題。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項法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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