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會談對條例草案第四條所作出的各項修訂,我建議在審 議階段動議通過這些修訂。這些對條例第十六條第(2)款(f)段所作出的 頗為輕微的修訂,包括了三項對一些建議的擴大範圍所作出的修訂, 這些是公司所付利息可從利得稅扣除的範圍。最重要的修訂是對 第十 六條第(2)款(f)段(iii)節作出的。根據這項修訂,上述扣除範圍將予擴 大:一間公司所借的款項,如果來自其聯屬公司所發行而雖不上市但 有價的「商業票據」,則該公司所支付的利息亦可從利得稅扣除。對 於條例草案將第十六條第(2)款的扣除範圍廣大的建議來說,這是合理的 修改,應有助於提高本港是一個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其他的則是輕微的修訂,旨在確保有關條文亦適用於日常業務並 非籌集資金的公司所發行的商業票據,以及使在認可金融中心可買賣 的票據和在本港可買賣的票據獲得同等看待。
為了研究這項必然引起爭論的條例草案,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 成立了一個稅務檢討小組。在結束本演辭之前,我想一再多謝經驗豐 富的小組成員給我支持。各位成員和廣大市民都能夠保持理智,即使 各既得利益集團在伺機殺出本港稅務法例的重重圍困時大聲疾呼,亦 令他們不為所動,我相信經過一個重大的諮詢過程後,最後將會帶來 一個顧全到整個社會利益,而又理智、溫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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