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律政司唐明治在動議二讀
一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時
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 修訂)條例草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於一九七六年十月一日根據法例成立的法
庭,以便快捷地和經濟地處理。小額錢債聲請 現時規定為不超
過五千元。自成立以來,這個審裁處對個人和商界來說 已證明
非常有用 一九八三年間,首席按察司成立一個工作小組
個工作小組,負責
研究審裁處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在其報告書內 工作小組建議修
訂現行法例 以增加審裁處審裁範圍所定的金額、取消對聲請聆
訊所定的期限和修改審裁處若干其他程序。提出這一條例草案,
便是要對法例作必需的修訂 並同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工作方
法和程序,作出一些輕微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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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提出兩項主要建議
元
首先 屬審裁處審裁範圍以內的金額將由五千元增加至八千
。目前的五千元限額,是於一九八二年二月起採用。過去四年
間的幣值 已有所改變。與此同時,負責處理五千元以上錢債聲
請的地方法院,其所能審理的金額已由四萬元增至六萬元。將小
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權擴大至包括八千元的聲請,可使審裁處的
服務範圍擴大。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對擴大審裁處的審裁權
一事,已表示贊成。
五其次,聲請的聆訊期限將予以修訂。目前 法例規定,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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