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30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律政司唐明治在動議二讀

一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時

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 修訂)條例草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於一九七六年十月一日根據法例成立的法

庭,以便快捷地和經濟地處理。小額錢債聲請 現時規定為不超

過五千元。自成立以來,這個審裁處對個人和商界來說 已證明

非常有用 一九八三年間,首席按察司成立一個工作小組

個工作小組,負責

研究審裁處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在其報告書內 工作小組建議修

訂現行法例 以增加審裁處審裁範圍所定的金額、取消對聲請聆

訊所定的期限和修改審裁處若干其他程序。提出這一條例草案,

便是要對法例作必需的修訂 並同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工作方

法和程序,作出一些輕微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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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提出兩項主要建議

首先 屬審裁處審裁範圍以內的金額將由五千元增加至八千

。目前的五千元限額,是於一九八二年二月起採用。過去四年

間的幣值 已有所改變。與此同時,負責處理五千元以上錢債聲

請的地方法院,其所能審理的金額已由四萬元增至六萬元。將小

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權擴大至包括八千元的聲請,可使審裁處的

服務範圍擴大。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對擴大審裁處的審裁權

一事,已表示贊成。

五其次,聲請的聆訊期限將予以修訂。目前 法例規定,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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