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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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彭勵治爵士致辭全文

動議臨時撥款的決議案

主席先生: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這個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 以便政府在下一個財政年

度開始該日(卽一九八六年四月 日)至撥款條例草案獲通

過之一段期間內 能夠繼續提供現有的服務

在每一分目下申請的臨時撥款,均根據決議案第四段的

規定,按預算草案所載的撥款百分率釐訂。由於財務委員會

或獲授權的人士可不時將預算草案加以更改 因此根據預算

草案的百分率而釐訂的撥款額亦會有所變更 。因此之故 每

開支項目下的臨時撥款額並非固定 而是會改變的,而某

一項目的撥款額如有增加,卽須將另一項目的撥款額相應減

少。

每一開支項目的初訂臨時撥款現載於本演辭的註釋內。

不過,全部開支項目的總額定爲 百四十億八千八百五十

-

六萬八千元。除非獲得本局批准,否則開支不得超過這個數

額。

決議案亦使財政司可以更改任何

以更改任何一個分目的臨時撥款額,

但更改後的數額不得超過該分目在預算草案內所得的撥款額,

或超過所屬開支項目所得的臨時撥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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