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
九八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彭勵治爵士致詞全文
一九八五/八六財政年度第三季的核准開支預算已作出修訂。
我現在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第(8)款(b)段的規定,將修訂撮要
提交本局,供各位參考。
當局批准了追加撥款七億五千零六十萬元,其中五億一千八
百八十萬元已列入追加撥款令內 當局亦批准將 筆為數四億二
千三百萬元的實際追加撥款撥入集體運輸基金內, 以便來自九廣
鐵路公司償還債項的收入可留作在一九八七/八八年度為地下鐵
路公司注入十億元股本之用。其他已批准的追加撥款項目所需的
開支,已利用同一項目或其他開支項目篩省所得
撥款項目 删除 些撥款所省回的款項予以抵銷。這些追加撥款項
目包括由政府聘請的大律師提議支付的庭外和解費二億一千萬元,
以及為調整司法部和皇家香港警務處人員薪酬和津貼而須支付的
四千零七十萬元。
在這段期間內,已批准的承擔數額增加了二億一千三百六十
萬元,而獲通過的新承擔數額則為十億四千四百七十萬元。
這撮要所提及的撥款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人士通過。
經由後者通過的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第(8)款(b)段向財
務委員會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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