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

九八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彭勵治爵士致詞全文

一九八五/八六財政年度第三季的核准開支預算已作出修訂。

我現在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第(8)款(b)段的規定,將修訂撮要

提交本局,供各位參考。

當局批准了追加撥款七億五千零六十萬元,其中五億一千八

百八十萬元已列入追加撥款令內 當局亦批准將 筆為數四億二

千三百萬元的實際追加撥款撥入集體運輸基金內, 以便來自九廣

鐵路公司償還債項的收入可留作在一九八七/八八年度為地下鐵

路公司注入十億元股本之用。其他已批准的追加撥款項目所需的

開支,已利用同一項目或其他開支項目篩省所得

撥款項目 删除 些撥款所省回的款項予以抵銷。這些追加撥款項

目包括由政府聘請的大律師提議支付的庭外和解費二億一千萬元,

以及為調整司法部和皇家香港警務處人員薪酬和津貼而須支付的

四千零七十萬元。

在這段期間內,已批准的承擔數額增加了二億一千三百六十

萬元,而獲通過的新承擔數額則為十億四千四百七十萬元。

這撮要所提及的撥款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人士通過。

經由後者通過的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第(8)款(b)段向財

務委員會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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