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17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UMELCO

九八六年五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許賢發議員致辭全文

九八六年譭謗(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關於本條例草案就報章、電台及電視台報導消費者委員會 向市民發出的公告等的規定,本局同寅周梁淑怡議員已發表高 見,故本人只擬就第三條發言。第三條引伸法例第 八條 從而使立法局及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所發表有譭謗成份的聲明

不受特有權所維護,

雖然第三條是一項整理法例條文的措施,目的只是使立法 局及區議會的選舉與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的選舉看齊(後兩者 已包括在第二十八條內),它也是在適當時間提醒候選人,必 須採取正當的方法進行競選活動。我們身為社會工作者,支持 尊重個人權 盒的原則。就對手的選舉政綱提出有建設性的批評 是正確的做法,但向對手作毫無根據的人身攻擊,却不應在香

港的選舉活動中發生

今日本人無意詳細討論此點,因我深信本局全體議員都認 為有需要維護香港完善的選舉程序 不過,我希望政府會採取 有效措施,確保日後辦理選舉事務時,能為宣傳對誘條例第二十八條 和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六條中,關於在選舉活動中故意發表有

關某一名候選人的失實聲明的條文。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LMEL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