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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六年五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許賢發議員致辭全文
九八六年譭謗(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關於本條例草案就報章、電台及電視台報導消費者委員會 向市民發出的公告等的規定,本局同寅周梁淑怡議員已發表高 見,故本人只擬就第三條發言。第三條引伸法例第 八條 從而使立法局及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所發表有譭謗成份的聲明
不受特有權所維護,
雖然第三條是一項整理法例條文的措施,目的只是使立法 局及區議會的選舉與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的選舉看齊(後兩者 已包括在第二十八條內),它也是在適當時間提醒候選人,必 須採取正當的方法進行競選活動。我們身為社會工作者,支持 尊重個人權 盒的原則。就對手的選舉政綱提出有建設性的批評 是正確的做法,但向對手作毫無根據的人身攻擊,却不應在香
港的選舉活動中發生
今日本人無意詳細討論此點,因我深信本局全體議員都認 為有需要維護香港完善的選舉程序 不過,我希望政府會採取 有效措施,確保日後辦理選舉事務時,能為宣傳對誘條例第二十八條 和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六條中,關於在選舉活動中故意發表有
關某一名候選人的失實聲明的條文。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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