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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致辭全文
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25. 6.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 一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
僱員賠償條例第十七條第(1)款授權法庭撤銷僱員與其僱主 之間在不知或誤解損傷的真實情况下所訂立的賠償協議書,該條 條文的目的是,如果可取得更多有關損傷的實際影響的正確資料, 僱員可獲機會索取進一步的賠償。
當局擬將錯誤評估損傷程度和性質作為撤銷協議的理由不 過,在最近一宗僱員賠償個案,雖然僱員的損傷程度隨後獲發覺 受到錯誤評估,法庭拒絕了撤銷協議書的申請 法庭認為「眞實 情况」一詞只表示損傷的性質,而不是其程度。
因此,該草案修訂第十七條第(1)款,指明錯誤評估任何損 傷的程度可作為撤銷協議的理由;並隨後為該條例的其他條文作 出必需的修訂,建議的修訂已獲勞工顧問委員會同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本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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