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强調,行政、立法、司法是三個 有力而獨立的部門,權力要分離,三個部門要 相互制約和平衡。同時,現政制的長處要保留 下來。現行公務員制度也要盡可能多保留。
「建議」認爲,立法機關由直接選舉和間 接選舉相結合產生。不贊成行政長官由立法機 關選舉。行政長官由七十至八十人組成的提名 團提出三個候選人。提名團由功能選舉團代表 立法機關主席、市政局和區域議局代表、全 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代表、退休的行政長官、布 政司、按察司等人組成。這樣的設計,基本是 親英力量控制了七成的席位,有把握選出基本 上是現建制人士出任行政長官候選人。而且, 候選人有三名之多,到選舉投票時也可以有把
草委會政制專題小組在廈門開會。
握獲勝。選舉成員爲立法機關成員、區議會主 席、功能選舉團代表、市政局和區域議局的代
表、主要社會、工商業及宗教團體代表。雖說 不由立法機關產生,但立法機關成員將可發揮 最大的影響力
。
「建議」還提出了節制行政長官的權力, 將 行政局改名爲行政長官委員會。因爲西方的 行政機構均是委任的,所以行政長官委員會也 是委任的,其成員成爲行政長官的專業顧問, 協助行政長官制訂政策。其成員包括布政司 財政司、律政司,以及在財政、公用設施、法 律、勞工、宗教、商業和工業方面的人士。 「建議」提出,立法機關的權力要有所加
强,它可以阻止或推遲立法以及不批准財政開 支。這個程序可以有效地影響政策的制訂和執 行。立法機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對行政長官進 行彈劾。什麼是「必要情况下」(它不同於行 政首長犯法的情况下)?彈性很大,這是一個 空子 立法機關分分鐘可以發難。
此外,「建議」還提出立法機關得建立委 員會 對各行政部門監督、考察並提出改進建 議。其實,這是「委員會制度 」,控制着各部 門長官,長官不聽話,就「閂水喉 」,不予撥 款。
「建議」與北京意向的異同
很明顯,這個「建議」有同北京折衷之處 就是不由立法機關選擧行政長官,主張三權 分立,互相制衡。
但是,在實際上,行政長官仍然處處受到
立法機關制肘。北京對行政長官的影響,遠不 如立法機關的影響大。首先,提名和選舉,與 立法機關有關,行政首長的施政,亦受立法機 關的「委員會制」約束。
事實上,北京的意向是,大選學團人數僅 是三百人左右,而非「建議」的六百人那麼多 。同時,北京未必同意原先的行政長官、輔政 司、按察司等高級公務員可再干預選舉事務
北京仍傾向於行政首長候選人提名的過程 中,先提出三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徵得國務 院管理香港事務的機構同意後,再提交大選舉 團選舉。這樣既尊重港人的民主權利,又可以 避免出現中央不同意任命的情況。同時,北京 亦認爲,行政長官如有外國國籍,當選後需宣 佈放棄外國國籍。
看來北京堅持中央同香港的關係,必須體 現主權,香港不能變爲獨立政治實體。這方面 的保證越足夠,北京同香港的關係越協調,北 京越放手讓香港自治。
這種情況與英國管治下的架構有點相似, 香港從來不做損害英國憲政和主權的事,英國 也不插手干預香港,因爲港督同倫敦關係密切
·又有政治顧問從旁監督。港督知道自己可以 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否則隨時被撤職。
對一九九七年後的「港人治港」,北京放 寬了很多。北京不會委派港督,而由港人自行 選擇行政長官,北京也不想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然而,在憲政方面,香港行政長官的權力來 自中央政府任命。這一點是北京的底線。行政 長官人選若不知會北京,北京很可能不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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