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0-FCO40-1924-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6 — Page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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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施行民上,難道台灣同胞不會憑此向國民 要民主嗎?

對各方面都有利。前一階段故意對基本法採取 輕慢、不屑態度的人,當他們深思熟慮之後, 一定會調整自己的策略。

的產生方法 以句號

協議最實質焦點是什麼

制訂基本法的四個原則

基本法的討論即將在香港鋪開,將會越來 越來越同民主化結合在一起。

那些一直大聲疾呼「! 國兩制不可能成功 」,甚至是以各種方式「杯葛」基本法討論的 人,今後也會把日光投向基本法,並用直接或 間接的方式表示意見。因爲決定香港未來的, 將是基本法。對此,誰也不可能採取不承認主 義,採取鴕鳥政策。早一個階 馬爭論,只說 明有一小部分人幻想以代議政制的發展代替基 本法,代替中英協議中他們想寫上去而又未寫 上去的條文。有人在飲宴場合,將代議政制說 成是中英聯合聲明的最重要內容(翻遍中英協 議,均無此字眼),而不提基本法,顯然是「 醉翁之意不在酒 」;但是酒醒之後,這些人仍 然必須正視中英協議,接受協議內基本法決定 香港未 我的條文

有 香港比喩作一口鍋,各方面的人都 從這個鍋得到利益,這口鍋不能願破,破了 誰也沒有飯吃。而能把這口鍋安頓好,使之「 五十年不變」的方法,就是使中英協議具體化 形成基本法。

中英協議最實質的焦點,是英國政府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將來香港 「五十年不變 」,推行高度自治,全賴中國政 府透過基本法授權實現。沒有基本法,就沒有 香港未來的繁榮和穩定。因此,訂好基本法

制標

制訂基本法,先要確立原則和要達到 有了原則和目標,才可能探討香港未來 制的具體模式。爲此,必須先建立共識,這樣 制訂基 ·能事半而功倍

筆者不昧淺薄 認爲下面四個原則是比較 可行的,可能也是香港.

以接受的

第一,香港政制模式的制定必須符合 中英協議的條文規定,必須有利於「一國 兩制」的實行。

「一國兩制」的精神已刋明在中英協議之 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旣來源於人大 制定的基本法,也來源於香港的公民。中央權 力機關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組織政 府,並規定了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雖然可以任 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但是,行政長官的人 選並非由中央政府指定,而是先由港人在當地 選擧或協商產生。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 再由中央政府任命。這方面的論述見諸協議正 文的第三條四。這一條只講行政機關的產生辦 法,並未提到立法機關。所以,那些强要把行 政長官說成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的論點,在協 議正文之中是找不到根據的。中英協議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的具體說明」的第一節第三段,先講行政長官

再講主要官員的產

然後再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立

法機關由選擧產生。」這裏的意思是很清楚的

政府機構是一個產生渠道。立法機關又是一 個產生渠道。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先寫得明明 白白,然後再寫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法,其意義 乃排除了立法機關選行政長官的可能。否則, 必須先寫「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再寫「 行 政長官由立法機關選舉或協商產生。一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是怎麼樣的關係?附 件一寫道:「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 機關負責」 。英文本更清楚:「 The execut

tive authorities shall abide by the law and shall be accountable to the legislature. J

含義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並爲此向立法機 關負責。而 Accountable 的意思是指行政機關 的行爲在是否遵守法律及其程序方面作出交代 和報告。( 關於「負責」的含義,筆者在鏡報 上期的拙文中已有詳述。)

中英協議在論述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時 ,是分開論述的,並無規定誰隸屬於誰,這就 確定了未來的政制是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 行政機關並不是立法機關的附庸。美國政制, 是比較典型的三權分立的制度。美國的總統, 是間接選舉產生的,其產生渠道並不同於立法 機關產生的渠道。但美國則被西方推許爲最民 主的國家。因此,糾纏於是否由立法機關選舉 行政長官,來判斷香港是否民主,並無意義。 最重要是遵守中英協議的精神和其中「一國兩 制」的規定。

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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