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
台灣施行民上,難道台灣同胞不會憑此向國民 要民主嗎?
對各方面都有利。前一階段故意對基本法採取 輕慢、不屑態度的人,當他們深思熟慮之後, 一定會調整自己的策略。
的產生方法 以句號
協議最實質焦點是什麼
。
制訂基本法的四個原則
基本法的討論即將在香港鋪開,將會越來 越來越同民主化結合在一起。
那些一直大聲疾呼「! 國兩制不可能成功 」,甚至是以各種方式「杯葛」基本法討論的 人,今後也會把日光投向基本法,並用直接或 間接的方式表示意見。因爲決定香港未來的, 將是基本法。對此,誰也不可能採取不承認主 義,採取鴕鳥政策。早一個階 馬爭論,只說 明有一小部分人幻想以代議政制的發展代替基 本法,代替中英協議中他們想寫上去而又未寫 上去的條文。有人在飲宴場合,將代議政制說 成是中英聯合聲明的最重要內容(翻遍中英協 議,均無此字眼),而不提基本法,顯然是「 醉翁之意不在酒 」;但是酒醒之後,這些人仍 然必須正視中英協議,接受協議內基本法決定 香港未 我的條文
。
有 香港比喩作一口鍋,各方面的人都 從這個鍋得到利益,這口鍋不能願破,破了 誰也沒有飯吃。而能把這口鍋安頓好,使之「 五十年不變」的方法,就是使中英協議具體化 形成基本法。
中英協議最實質的焦點,是英國政府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將來香港 「五十年不變 」,推行高度自治,全賴中國政 府透過基本法授權實現。沒有基本法,就沒有 香港未來的繁榮和穩定。因此,訂好基本法
制標
。
制訂基本法,先要確立原則和要達到 有了原則和目標,才可能探討香港未來 制的具體模式。爲此,必須先建立共識,這樣 制訂基 ·能事半而功倍
筆者不昧淺薄 認爲下面四個原則是比較 可行的,可能也是香港.
以接受的
第一,香港政制模式的制定必須符合 中英協議的條文規定,必須有利於「一國 兩制」的實行。
「一國兩制」的精神已刋明在中英協議之 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旣來源於人大 制定的基本法,也來源於香港的公民。中央權 力機關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組織政 府,並規定了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雖然可以任 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但是,行政長官的人 選並非由中央政府指定,而是先由港人在當地 選擧或協商產生。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 再由中央政府任命。這方面的論述見諸協議正 文的第三條四。這一條只講行政機關的產生辦 法,並未提到立法機關。所以,那些强要把行 政長官說成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的論點,在協 議正文之中是找不到根據的。中英協議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的具體說明」的第一節第三段,先講行政長官
。
再講主要官員的產
然後再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立
法機關由選擧產生。」這裏的意思是很清楚的
政府機構是一個產生渠道。立法機關又是一 個產生渠道。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先寫得明明 白白,然後再寫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法,其意義 乃排除了立法機關選行政長官的可能。否則, 必須先寫「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再寫「 行 政長官由立法機關選舉或協商產生。一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是怎麼樣的關係?附 件一寫道:「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 機關負責」 。英文本更清楚:「 The execut
tive authorities shall abide by the law and shall be accountable to the legislature. J
含義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並爲此向立法機 關負責。而 Accountable 的意思是指行政機關 的行爲在是否遵守法律及其程序方面作出交代 和報告。( 關於「負責」的含義,筆者在鏡報 上期的拙文中已有詳述。)
中英協議在論述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時 ,是分開論述的,並無規定誰隸屬於誰,這就 確定了未來的政制是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 行政機關並不是立法機關的附庸。美國政制, 是比較典型的三權分立的制度。美國的總統, 是間接選舉產生的,其產生渠道並不同於立法 機關產生的渠道。但美國則被西方推許爲最民 主的國家。因此,糾纏於是否由立法機關選舉 行政長官,來判斷香港是否民主,並無意義。 最重要是遵守中英協議的精神和其中「一國兩 制」的規定。
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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