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38-FCO40-1922-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6 — Page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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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英國還未完成這種部署,但「政制 」的步伐已大大加快,而且快到急不及待的地 步。港府高官在向記者談話時強調:一九八七 年就要對代議政制檢討,檢討的内容是立法局 與行政局的關係、港督的職能、確定委員會的 權力,暗示一九八七年就要邁出政制的決定步 伐。

兩局精英已不斷「吹風」,勾劃一九八七 年政制改革的藍圖。鄧蓮如已談到部長由立法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京開會,雙方首席代表柯在鍊和魏德巍先行就座

局產生的構想,即掌握決策權的部長從立法局 議員中推選,司級官員只執行政策。鍾士元則 提出:港督將變成「象徵式的領袖」,未來的 特區的行政長官「一定要向立法局負責,而非 向中央政府負責 」,「立法局以外的司級官員 也不能參與決策」。

「負責」二字的英文意思

如果這種趨向發展下去,中英協議正文第 五條中有關英國向中國移交政權的條文,可以 忘記得一乾二淨了。中英協議正文第四條有關 協議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爲止 的過渡時期内,英國政府負責香港行政管理的 規定也可以抛到九霄雲外了。條文是要英國負 責管治政權到一九九七年爲止,「爲止」兩字 - 即不能「提早收工 」,「 不能中途卸責」, 更不能把政權移交他人,借「還政於民」而將 政權私相授受。

協議關於特別行政區權力來源、政制模式 委任 對誰負責的條文,也可以離開了。人 會不記得,中英雙方在香港社會、經濟制 度、生活方式以及將來政府架構方面作過艱苦 的、認眞的爭論,雙方互相體諒、互相妥協, 取得了自己所想得到的東西,也讓出了對方所 想得到的東西。任何一方不能只履行對己有利 的條件,而不願對方有利的條件。

中英協議正文第三條在治權方面,體現了 中國的主權,所以,英國人不能再任港督,不 能擔任司級官員,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 協商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北京尊重港 人的要求,提出了「港人治港」。在附件!之

第一款,香港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是分開論 述的。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 責 ( 英國白皮書英文本寫明是ACCOUNT ABLE )。中英協議草簽時,行政局向立法局 的負責是問責性的負責,即每年港督向立法局 發表施政報告,港督會同行政局草擬政令法令 ,交由立法局討論和通過。政府

也經 由立法局審議,聽取意見。港府官員須在行政 工作上接受立法局議員質詢,作出答覆。AC- COUNT-ABLE 的意思是明確的,就是「負 有說明、解釋、諮詢義務」的意思。這個字不 能曲解爲部長制,或者解釋爲立法局成爲決策 和權力中心,由它來決定任免官員,或以投不 信任票推翻政府,更不是由立法局選舉產生港 督。將來政府的架構仍是行政長官主導下 政機關架構,同現時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分 工一樣,所變化者是改變立法局委任制,改變 由中央政府委派香港行政長官制,所以,行政 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立法機關由選舉產

·顯然,兩者的產生渠道是不同的。現時英方 官員和兩局精英所描繪的政制改革前景,顯然 是離開了上述規定。

不銜接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中英協議的原則,是要在過渡期保持 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既然在一九八三年九月港 府把原有推行了一百多年的政制說得天衣無縫 ,而且又是「香港繁榮之所繫 」,爲什麼突然 要作巨大而劇烈的改革,限期搶在基本法公佈 之前完成?短短幾年之內要作如斯政制變動, 本港的社會和經濟活動,能否受得如此巨大的

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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