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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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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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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
地的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
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
租金将维持不变。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满期而没有 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将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
法律及政策处理。
三、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止,香港英国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过二〇四七年六月 三十日的新的土地契约。该项土地的承租人须交纳地价并
交纳名义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该日以后不
补地价,但需每年交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
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
金。
四、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止,根据本附件第三款所批出的新的土地,每年限于五 十公顷,不包括批给香港房屋委员会建造出租的公共房屋
所用的土地。
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可继续批准修改香港 英国政府所批出的土地契约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补交的
地价为原有条件的土地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土地价值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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