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种纤维协定及其他国际性安排所需
采取的行动;
联络
(二)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继
续适用所需采取的行动。
少在
权与
五、两国政府同意,在联合联络小组成立到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的后半段时期中,有必要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因此届时将加强合作。在此第二阶段时期中审议的事项
包括:
(一)为一九九七年顺利过渡所要采取的措施;
(二)为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
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就此类事项签订协议
所需采取的行动。
加以
组以
小组:
点,
组成
六、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不参
与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
用。联合联络小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只在联合联络小组职
责范围内进行活动。
定讨
七、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首席代表和另外四名小
组成员。每方可派不超过二十名的工作人员。
八、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联合联 络小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以香港为主要驻地。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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