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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政司彭治爵士致詞全文

八五年保險公司( 修訂 )( 第二號 )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謹動議二讀一九八五年

公司(修訂)(第二號)條例草

案 。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險業監督

需的

措 施

.

以保障保戶或準保戶的利益 。擬備一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 )( 第二號)條例草案的目的 是加強這些措施的效力。

根據上述第三十

規定承保人須遵 保險業監督有權規定承保 遵守若 得保障 保險業

干規例

以便保戶在承保人不能履行其賠償責

監督

?

這條文通常所 取的行動

該公司須以保險業監

並且規定該存款不得有

第三者權益等承擔 。如果違反 則該存款便失去原定的作用 可為保戶提供額外保障。

用反抵為的不文

這押其行能

即項、在動履保

.

是向承保公司發出通知書,規定 別開立的戶 口 存入一筆款

留置權、債權、衡平法上的利益或 項規定 以致該存款有欠項負擔的話

牽制 即不能作為一筆無欠

>

?

當局根

該條例第三十五

負擔的

結果

自一九八三

保險公司條例頒佈以來

條而發出的通知書所規定

力的司

存款中

有一宗是有欠

當有關的保

未項據

償債務時 該存款並未能為保戶提供保

根據條例 案第二條 一九八三年保險公司條

設第三十五

筆公

A條條文 訂明保險業監督如果根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出通知書 規定保險公司以該監督的名義在銀行存放一筆由監督 任何與該筆存款

由監督託管 管的 項時

項負擔

>

不論屬何性質

對所有債權人而言

均屬無效。因為有 新規 規定的訂立 存款方才得以保留作為保戶的有 效額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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