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政司彭治爵士致詞全文
八五年保險公司( 修訂 )( 第二號 )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謹動議二讀一九八五年
公司(修訂)(第二號)條例草
案 。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險業監督
必
需的
措 施
.
以保障保戶或準保戶的利益 。擬備一九八五年保險公司(修訂 )( 第二號)條例草案的目的 是加強這些措施的效力。
•
根據上述第三十
規定承保人須遵 保險業監督有權規定承保 遵守若 得保障 保險業
干規例
↑
以便保戶在承保人不能履行其賠償責
監督
•
?
這條文通常所 取的行動
該公司須以保險業監
項
並且規定該存款不得有
第三者權益等承擔 。如果違反 則該存款便失去原定的作用 可為保戶提供額外保障。
用反抵為的不文
這押其行能
即項、在動履保
.
是向承保公司發出通知書,規定 別開立的戶 口 存入一筆款
留置權、債權、衡平法上的利益或 項規定 以致該存款有欠項負擔的話
牽制 即不能作為一筆無欠
>
?
當局根
該條例第三十五
負擔的
•
結果
自一九八三
保險公司條例頒佈以來
條而發出的通知書所規定
力的司
存款中
•
有一宗是有欠
當有關的保
未項據
償債務時 該存款並未能為保戶提供保
根據條例 案第二條 一九八三年保險公司條
設第三十五
筆公
A條條文 訂明保險業監督如果根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出通知書 規定保險公司以該監督的名義在銀行存放一筆由監督 任何與該筆存款
由監督託管 管的 項時
項負擔
>
不論屬何性質
•
對所有債權人而言
均屬無效。因為有 新規 規定的訂立 存款方才得以保留作為保戶的有 效額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