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64-FCO40-1810-Hong-Kong-Hansard-reports-and-minutes-of-the-meetings-of-the-1986 — Page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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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五年十二月四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提出的動議

香港法例第三六〇章肺塵埃沉着病( 賠 償 )條例

主席先生

謹依照議事程序表

程序表,提出動議

,

設立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目的 是管理肺塵 賠償基金。基金的來源 是由政府向價值最少為一百萬元的建築工程

以及向石礦產品徵收佔價值百分之零點二的稅款。

建埃

着病

,

在成立初期

"

委員會需要處理大量要求賠償的個案

求賠償的個案,其中不少

A

請人因患上肺塵埃沉着病而喪失工作能力。審核這些個案的工作現已 完成,而符合資

而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亦已取得賠償。目前 申請賠償的人數正 逐漸減少 而患病者亦會在染病後盡早提出申請。因此 在過去兩年 來,委員會在賠償方面的支出一直下降, 而收入則保持穩定。這個趨 勢相信會繼續下去。

即減至百分

建有

至今為止 委員會已有三千萬元的盈餘 為糾正收支不平衡的情 況起見 委員會已向政府

議將稅率減少百分之二十五

之零點一五 。

由於肺塵

議埃

加着

以病

着病(賠償)條例第三十五條所

立法局通過決議後加以修訂 因此有關方面已就建議

議草案。

根據同一條例第三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憲報公佈後三十天

-

即一九八六年一月六日生效。

主席先生

N

本人謹此動議。

效修

的訂

新的

稅稅

率率

訂的稅率將

可以在

擬備決

率將於決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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