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
八
五年十二月四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教育統籌司韓達誠提出的動議
香港法例第三六〇章肺塵埃沉着病( 賠 償 )條例
主席先生
本
謹依照議事程序表
程序表,提出動議
。
,
•
設立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目的 是管理肺塵 賠償基金。基金的來源 是由政府向價值最少為一百萬元的建築工程
以及向石礦產品徵收佔價值百分之零點二的稅款。
建埃
着病
,
在成立初期
"
委員會需要處理大量要求賠償的個案
求賠償的個案,其中不少
A
•
請人因患上肺塵埃沉着病而喪失工作能力。審核這些個案的工作現已 完成,而符合資
而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亦已取得賠償。目前 申請賠償的人數正 逐漸減少 而患病者亦會在染病後盡早提出申請。因此 在過去兩年 來,委員會在賠償方面的支出一直下降, 而收入則保持穩定。這個趨 勢相信會繼續下去。
即減至百分
•
建有
至今為止 委員會已有三千萬元的盈餘 為糾正收支不平衡的情 況起見 委員會已向政府
。
•
議將稅率減少百分之二十五
之零點一五 。
由於肺塵
議埃
加着
以病
着病(賠償)條例第三十五條所
立法局通過決議後加以修訂 因此有關方面已就建議
議草案。
♥
根據同一條例第三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憲報公佈後三十天
-
即一九八六年一月六日生效。
主席先生
N
本人謹此動議。
效修
的訂
新的
稅稅
率率
訂的稅率將
可以在
擬備決
率將於決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