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
現
在動議二讀一九八五年仲裁
年仲裁(修訂 ) ( 第二號)條例草案
11
兩三
修二
手裁
這個條例草案載有一項對仲裁條例第六
條例第六B條第2款所作的簡短 旨 在 消除一項可能出現的棘 手問題。
宗、
。
第六B條授權最高法院原訟庭以第(1)款所開列之任何理由而將 兩宗或以上的仲裁訴訟綜合審理
四
五
職中疑有無
的委
•
關於此條的棘手問題是 當最高法院原訟庭須為綜合的仲裁 訴 訟委出一名仲裁員或公斷人時 現行規定並無明文授權法院將任何經 已委出在法院擬予 合的各宗仲裁訴訟中擔任仲裁員或公斷人的人士
解職。
>
在最高法院原訟庭最近審理的一宗案件中 正正出現這個問題 。雖然法院裁定其本身確有將一名現任仲裁員解職的權力 但 於並
無明文規定
>
故須將該條 條文作 犖大端的闡釋 從而得出
有該項權力的含義。因此 司法部建議將該條修訂 使得此事無庸置 即根據仲裁條例第六B條第3款最高法院原訟庭獲賦在綜合訴訟 中委出 裁員或公斷人的權力 亦 包括將任何現任仲裁員或公斯人解
•
職的權力。這就是提出這個
這就是提出這個條例草案的原因
六、 主席先生
>
我提議押後辯論這個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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