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在動議二讀一九八五年仲裁

年仲裁(修訂 ) ( 第二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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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三

修二

手裁

這個條例草案載有一項對仲裁條例第六

條例第六B條第2款所作的簡短 旨 在 消除一項可能出現的棘 手問題。

宗、

第六B條授權最高法院原訟庭以第(1)款所開列之任何理由而將 兩宗或以上的仲裁訴訟綜合審理

職中疑有無

的委

關於此條的棘手問題是 當最高法院原訟庭須為綜合的仲裁 訴 訟委出一名仲裁員或公斷人時 現行規定並無明文授權法院將任何經 已委出在法院擬予 合的各宗仲裁訴訟中擔任仲裁員或公斷人的人士

解職。

>

在最高法院原訟庭最近審理的一宗案件中 正正出現這個問題 。雖然法院裁定其本身確有將一名現任仲裁員解職的權力 但 於並

無明文規定

>

故須將該條 條文作 犖大端的闡釋 從而得出

有該項權力的含義。因此 司法部建議將該條修訂 使得此事無庸置 即根據仲裁條例第六B條第3款最高法院原訟庭獲賦在綜合訴訟 中委出 裁員或公斷人的權力 亦 包括將任何現任仲裁員或公斯人解

職的權力。這就是提出這個

這就是提出這個條例草案的原因

六、 主席先生

>

我提議押後辯論這個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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