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63-FCO40-1809-Hong-Kong-Hansard-reports-and-minutes-of-the-meetings-of-the-1985 — Page 6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政 府 在

指九

取牌照飛行一條新航線的航空公司

的航空公司爭取權利或

走一條 指定一間航空公司行走 條現有航

可能遇上空運協議的另

一方有意藉此而取得代價。如政府認為

此 代

的整體利益而言

是不能接受 或對一間早已在香港與該目的地國家之間行走另

的航空公司的利益造成過度損害的話

上面所說的 ,便是政府在

.

會付出此代價

政策

政十

是對本港所有航空公司平等施行的。

平府

等在

施指

行定

的航

。空

定航空公司行走各航線的一般性

不定期班機

+1

A

至於不定期班機,按照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的有關條 是.由民航署署長決定是否發出許可證 以及根據班機的性質及環 境而定下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 11 +

可證以! 在申請許可證 特 一間具備航空公司證書的航空公司 別的不定期班機的時候, 如果能證明同樣的定期班 不能以所訂的價

位,以滿 格去提供所需的服務或機位

該 以滿足旅客或貨物的真正需求的話 公司的申請通常都會獲准的。如果在同一航線上有多間航空公司申請

。當然 當局就會採取先到先得的原則 行走不定期班機的話

政府的同樣批准 司除了要有本港民航署署長批准, 還要取得另一方面政府的

>

航空公

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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