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自由
门
香港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
D
言論自由
二、出版自由
三、集會、結社自由
四、參加工會及罷工自由
五、遷徙及旅行自由
六、宗教信仰自由
七、結婚及生育自由
任何人均有權利得到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 在法庭作為代理人的自由。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所有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 係。宗教組織所辦學校、醫院等機構均可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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