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自由

香港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

D

言論自由

二、出版自由

三、集會、結社自由

四、參加工會及罷工自由

五、遷徙及旅行自由

六、宗教信仰自由

七、結婚及生育自由

任何人均有權利得到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 在法庭作為代理人的自由。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所有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 係。宗教組織所辦學校、醫院等機構均可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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