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及其他普通法國家也有自 己的衡平法,作为对普通法的补-
。
条例(Ordinances)
由香港立法局通过并由香港总 督批准的法律,称为“条例”(Ordi- nances),以别于英国议会通过的 “法律”(Act)。通常说的狭义的“香 港法律”,就是指这种“条例”(广 义的香港法律,即在香港施行的法 律,还要加上在香港施行的英国议 会通过的法律)。这种条例虽然由 「香港立法局通过,但因为立法局并 【不是民选代议机关,而且通过后仍 须由总督批准,所以实际上条例等 于是香港总督的命令。其次,英国 政府对于总督已批准的条例,还有 否决权。英国的法律还规定,条例 不得与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抵触。 所以在实质上,条例仍是英国的法 律,并不是香港人民制定的法律。
终审权 (Power of final adjudication)
现今世界上在任何国家,法院 审理民刑案件,一般都不是一审定
案,而必须经过几级法院 反复审
理,最后由最高级的法院作最后一 次审理定案。这种由最高级法院审 理定案的权称为终审权。香港的民 刑案件,终审权掌握在英国的枢
密院司法委员会,即远在伦敦的英 国司法机关。我国收回香港后,将 终审权由英国收回,又由于我国斌 予香港以高度自治权,所以终审权 也由香港本地设立的最高级司法机 构行使。
单独关税地区 (Separate Customs and Tariff Area)
单独关税地区指的是虽在一国。 的境内,或虽受一国的管辖,却实 行着与该国有重大区别的关税制度 的特别地区。
一般说来,一个主权国家在其 国境内都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则。例 如,进口甲类商品收关税 20%,
进 口乙类商品收关税10%,进口丙类 商品免收关税,等等,这在全国各 海关都是一致的。拿我国来说,国 的统一税则对经济特区、对外开 城市也都一概适用,只是给它们 一些特殊优惠。例如,我国经济特 区进口烟、酒,均按统一税则减半 征收关税。但这种优惠毕竟要以國 家统一税则为基础,经济特区无权 自己规定一套税则。单独关税地区 则不同,它不受国家统一税則的的 束,可以自己实行一套独立的关税
税则。
此外,由于 Customs 河除 了“关税”的含义之外,还含有“海
关管理”的意思。因此, Separate Customs and Tariff Area这种地区
就不仅在收取关税的税则方面,而 且在海关的管理制度上,都会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
在国际上,通行的概念是“单独 关税领土”(Separate Customs Ter- ritory)。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4条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应适用于各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 土”。该协定第26条等其他各条也 有相应提法。
自由港(Free Port)
这一概念来源于自由城市。自 由港的进一步发展,又产生出自由 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等。世界 上第一个自由港是1547年在意大 利的莱戈恩(Leghorn)设立的。
自由港的主要作用是向邻近国 家或本国的邻近地区转口商品,通 过贸易活动增加收入和繁荣经济。
外国商品进入自由港之后, 般无须办理通关手续和交付海关关 稅(或只有很有限的商品类别须 付少量关税)。外国商品进入一国 的自由港后,虽被视为进入了该剧 国境(Territory),但并不视为进入 了该国的“关境”(Customs Terri-
tory)。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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