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911-FCO40-1121-Policy-on-housing-and-resettlement-in-Hong-Kong-1979 — Page 1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饭等雖明知犯法,仍決意前進 仍決意前進。於是警方護 送巴士至警署 用公安條例將 車內人等落案 控以 非法 集會 該案件於 一九七九 年一月 訊時 控方不 提證 璩起訴七十七位被告中的十位 因彼等爲兒童

九七九 年二月 十二日繼續聆訊時 其餘六十七人被判罪名成立 十六位 艇 戶獲無條件釋放 並不留案底 另外十一人則判簽保三百元 、守行爲十八個月。被捕者在候 審期間 獲准保釋 並無在任何時間將 任何人交警方監

並引

蔑满

本人認 爲與 此次 事件有關之人士,可 可 遵循 適當之合法途徑 申訴不 惟部份艇戶及其代表却故意漠視法律 警 方 作適度容忍 蔑視法律之場 面 不得不

當行 動。

O

但面對

職責 採取適當

對於所 有居所欠佳、身陷窘境之人士,政 府 深表同情 並時刻力求改 進彼 等之居住環境。政府將繼續努力優先處理房屋問 屋問題爲 爲有需要之人士提 供資助 公共 房屋 在此方面之政績 人所 共知。 面對房 房屋短缺問題 政 府不可爲照顧某一類人士之利益 而給予優先處理 除非有足夠理由證實 確 有此需要 政府並有職 確保公平審核任何一方對安置之要求 政府將 繼續根據此

考慮艇戶之要求

其他會 就此 致函 督憲及布政司之人士及社團 亦將獲上述同 樣答覆 此致

布政司姬達謹啓

(方樂善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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