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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指定的空运企业还可在北京、上海以
外的其他四个中国城市与香港间经营定期航班,对
该空运企业拟开航的城市、使用的机型以及飞行的
班次,中国航空当局至迟将在每一航线拟议开航之
日三个月前通知联合王国航空当局。
五、根据干线秘密谅解备忘录第五次规定发出
通知后,中国主管当局和联合王国主管当局将共同
审议北京一香港航线上的业务,届时,它们将作出适当
安排以便在该通知期限届满后中国指定空运企业能
继续飞行联合王国空运企业能开始飞行北京和香港
间的航班这些航班的运力和班次将由双方共同决定。
六、在进行干线秘密谅解备忘录第六次所述的
审议时,双方主管当局将同时共同审议本备忘录涉
及的地区性航线上的业务,并将对本备忘录的临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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