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指定的空运企业还可在北京、上海以

外的其他四个中国城市与香港间经营定期航班,对

该空运企业拟开航的城市、使用的机型以及飞行的

班次,中国航空当局至迟将在每一航线拟议开航之

日三个月前通知联合王国航空当局。

五、根据干线秘密谅解备忘录第五次规定发出

通知后,中国主管当局和联合王国主管当局将共同

审议北京一香港航线上的业务,届时,它们将作出适当

安排以便在该通知期限届满后中国指定空运企业能

继续飞行联合王国空运企业能开始飞行北京和香港

间的航班这些航班的运力和班次将由双方共同决定。

六、在进行干线秘密谅解备忘录第六次所述的

审议时,双方主管当局将同时共同审议本备忘录涉

及的地区性航线上的业务,并将对本备忘录的临时

3.

ایی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