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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七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第三號)法案
摘要說明
原有條例第四條第二六款之現有條文,現經證明不足以保障公眾人士免受從建 築物墮下物體之傷害。本法案因此以較有效之條文,取代原有條例第四條第二六 款,以便大幅度增加現行罰則,並規定任何人如掉下物體或讓物體墮下以致危及或 傷害在公眾地方或其附近之任何其他人士者,不僅該人本身係屬違法,抑且該建築 物該部份之佔用人或承建商亦屬違法,除非該佔用人或承建商能證明經已採取合理 措施,以避免上述違法事項。
律政司 何 百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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