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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僱傭(修訂)(第三號)法案
摘要說明
本法案旨在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第九八號之若干項規定。
二、 新訂第二一乙條旨在賦予僱員若干權利,不論其是否受僱担任體力勞動 工作或其所賺工資之數目多寡;此外,並保障其免受僱主採取任何行動,以阻止其 行使該等權利。
三、 該等權利為:
(甲) 加入任何註冊職工會會員,或-
任該會辦事人員;
(乙) 在任何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之活動;及
(丙) 與其他人士聯繫,以便組織職工會及辦理該會註冊事宜。
四、 新訂第二一丙條規定:凡在僱用人員時,向其提出如下條件或規定者, 即屬違法。該等條件或規定爲:如該僱員係任何職工會之會員,則須放棄其會員 資格;任何僱員,不得成為任何職工會之會員,亦不得為進行職工會之成立事宜或 辦理註冊事宜而與他人聯繫口
律政司 何 百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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