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申請書將照下列辦法處理:-
I 根據先到先得程序處理之進口証申請書。
按此程序辦理之進口証申請書,為附香港工商業管理處簽
証之貨单者。 按此程序分配之配額將不超過總額之一半。
II
以同時查驗辦法處理之進口証申請書。
連同未經香港當局簽証之貨单,而於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前 遞交之進口申請書。 將同時處理, 分配餘下之一半總配額。
逾期交回海関處之進口証申請書,將不受理。 注意:-依照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憲報所載通告而領取所有上列货 品進口証之入口商, 必須於申請新進口証時, 將~九六七
天時,將~九六七! 元八年度已簽發之「綠色進口諒。 或貨品進口之証明文件, 一併遞交。 倘入口商並未將該等証件加以運用,則須提 出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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