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
費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 登記。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經紀活動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紀活動,沒收 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 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 門及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 用職權,貪污受賄,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
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决 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具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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