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七章 旅遊須知
同胞回鄉證」亦同時開始使用。
新版回鄉證持證人照片上另加貼反映證件號碼的 「條紋碼」,供電腦查驗,使用次數由原來的四十次 增加到一百零四次,持有加貼「條紋碼」回鄉證的人 士,出入羅湖口岸免填出入境卡。
港澳人士持有原版本回鄉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 使用,也可以自願申請新版回鄉證,或者自願申辦在 原證上加貼「條紋碼」。由於在一個時期內,同時存 有兩種回鄉證,因此羅湖設有兩種驗證通道。持未加 貼「條紋碼」的原版回鄉證者,仍須填寫出入境卡。 此外,港澳中旅社還獲委托代辦「港澳同胞回鄉證 ( 兒童專用)」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有效期三 年,到期換領。從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港澳兒童回內 地,必須持兒童專用回鄉證
拱北海關則由八六年五月廿八日開始,對進出境 旅客實施新措施,於入境旅客免稅通道設置旅遊、探 親、當天往返第一次入境及當天往返二次以上入境第 四種通道。
凡經旅行社、團體組織或自行組織之旅行團往內 地旅遊人士,須使用「旅遊通道」,回鄉探親訪友 者,使用「探親通道」,前往珠海市附近地區會親、 診病、購物,而在當天往返第一次入境者,使用「當 天往返第一次入境通道」,至於當天往返入境兩次以 上者,須使用「當天往返二次以上入境通道」入境。
<台灣> 台灣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對入出境 手續作再進一步簡化,凡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 五年以上,及原在台有戶籍而居住港澳三年,並領有 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的,可申請「三年效期逐次 加簽使用出入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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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證可入境十次,持用該證僑胞在一年以內,可 隨時辦理入出境加簽,申請加簽時只要填寫加簽申請 書一份,檢討該證,直接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 服務中心辦理。
港澳僑胞領用三年效期入出境及申請加簽應注意 下列事項:
( - )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 在台原有戶籍而居住港澳三年,並領有港澳身份證赴 台者,得申請「三年效期逐次加簽使用出入境證」, 僑生及初次申請入境者,不得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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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證效期為三年,在三年效期以內得隨時 申請入出境加簽,經加簽後,亦可持證入出境。
(三)該證之申請及換發,按規定程序辦理,申 請加簽,應填具加簽申請書一份(附照片乙張),並 檢附原證,逕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服務中心或
經由香港華僑旅運社函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四)持用該證僑胞,如有同行十二歲以下子 女,應依規定另行申請入出境證。
(五)持用該證申請換發及每次申請加簽,均應 繳交費用。
(六)持用該證僑胞,請在台北國際機場入境。 (七)使用該證出入境查驗,離境申報、辦理過 境等仍照原規定辦理。
如自行前往台灣旅遊者,如有親友在台,可託其 辦對保手續,而申請出入境全部手續及所需表格如 下:
(一)入出境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所列各欄須分 別詳細填寫,並由申請人親自簽名,如申請人爲兒童 未能簽名,可由父母代簽,申請書親屬狀況一欄,父 母姓名須填明,父母在生者須填明其出生年月日或年 歲,父母已歿者只填已歿即可。)
(二)保證書一份(保證人係在台灣之親友者, 請先寄往台灣親友填妥對保手續,如保證人為政府公 務員,由其任職機關加蓋印信,證明其所在職位屬 實,並同意其任保證人,如保證人為一般公民,須將 保證書逕送其任職公司或到居住所屬警察局或警察派 出所,由警員加蓋警局或派出所印章,證明其身份及 所在地址確實無誤。保證人責任請參閱保證書背頁各 項規定。)
同行兒童:凡十二歲以下子女,隨同父母同時申 請入出境證,免附保證書,惟必須另行填寫入出境申 請書一份,照片四張,兒童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書影本
份。十二歲以下兒童免收台證費
(三)身份證影印本一份(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各一份,不可黏貼,用普通影印機影印,姓名、號 碼、照相清晰者方合規格。由於採用電腦作業關係。 已過膠及照相沖晒者,一律不適用。初次申請者須繳 驗原身份證,身份證並須證明居留港澳五年以上。如 身份證僅書明年齡而未註明出生年月日者,請附身份 證明書CI影印本乙份,以證明申請人出生日期。)
(四)照片四張(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 帽照片四張,照片背面請書明姓名。)
(五)申請人請附航空回郵信封一個,不需貼郵 回郵信封務請書明地區、街名、號數、大廈名 稱、樓數及座數。如書寫欠詳及不清昕,申請人自負 郵遞遲誤責任。
台灣解除戒嚴令以後,港澳人士入出境事項已作 大幅改善,入出境證件護照查驗程序,均已盡量簡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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