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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第五篇:日用參考/第四章 申請公共援助須知

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當調查及評估手續完成後,社 會福利署會正式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全部手續通常可 在四星期內完成。

領款辦法

申請人應領取的援助金是由社會

福利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由- 機構轉介,則以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符合領取援助 的日期起計,但以較後的日期爲準。但身體健全的失 業人士如年齡在十五至五十九歲之間,他們應得的援 助金,通常是一個月才開始計算。

援助金的發放方法,通常是先發出「領款簿」給 符合資格的人士,他們可按月前往指定的郵局、庫務 署各分署或各區政務處,憑領款簿領取援助金。

申請人如因行動不便或其他理由不能親自前往領 款,可委託親友代領,但事先須得社會福利署批准, 如申請人因精神問題或年邁等原因而未能表達自己的

意願或未能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及領款,則由社會福利 署署長代其物色一適當人選而委任他做受委人。在特 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亦可安排特別送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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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及其他情況,日後如有任何改 例如職業變動,收入或家庭人員增減及離開香港 等等,必須迅速向該署報告,以便調整援助金額。

健康正常的受助人每年可離港不超逾六十天,六 十歲以上及傷殘的受助人則可每年離港不超過一百八 十天,在這段離港期間可繼續領取援助。健康正常的 受助人有特別理由須離港超逾六十天,社會福利署署 長可酌情考慮,繼續給予援助,但全年離港期限不得 超逾九十天。 詳細地址請參閱「附錄<三>:公共機關/五,社會 保障辦事處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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