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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一章 稅務概說

(丙)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爲有關物業確實空

置;以及

(丁)申請書須用指定的申請表格填寫,並在規 定的期限內交到差餉物業估價署。

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確定有關物業空置後,庫 務署會將一份指定的發還差餉申請表格寄給申請人。 這份申請表格必須填妥,並連同有關的差餉收據,在 繳交差餉的期限屆滿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交回庫 務署。不過,申請人宜盡早申請,請勿等待至該物業 重行使用後始辦理

在一般情況下,物業空置時,差餉徵收官(庫務 署署長)只發還應繳差餉的半數;土地空置時,則會 將應繳差餉全數發還。物業如果因政府頒發命空 蘆,亦可獲得發還全部應繳的差餉有下列情況差餉不 予發還:

(甲)未有遞交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

(乙)該物業雖屬整個差餉估價單位,但其中只 有一部份空置;

(丙)該物業空置不足一整個月。

(丁)逾期遞交發還差餉申請表格。

任何人士如對差餉徵收官拒絕發還差餉一事有所 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甲)物業空置通知書及其他關於物業空置或重 行使用的信件,應寄交估價署署長收。

(乙)發還差餉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信件,應寄 交香港花園道三十三號聖約翰大厦七字樓庫務署署長 收。

(丙)申請發還物業稅的信件,應寄交香港郵政 總局一三二號稅務局局長收。

如需要更多有關差餉事宜的資料及意見,可與差 餉物業估價署聯絡,地址如下: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 五百號興利中心十七樓,電話:八〇五七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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