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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日用參考/第一章 稅務概說

逐步開始徵收,荃灣由一九五六年財政年度開始徵 收,繼而青衣島在一九七四年開始,元朗、屯門、大 埔、上水、粉嶺、沙田、清水灣等於一九七六年開 始,西貢則於一九七七年開始,離島地區也於一九八

○年開始徵收差餉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開始,差餉徵收區擴展至 包括全香港。此即全港所有物業,除根據差餉條例規 定特別獲得豁免者外,差餉物業估價處在適當時候會 進行估值,作爲釐訂差餉的根據

市區之差餉是以單一筆數目徵收,此數目由「 般差餉」及「市政局差餉」合併而成,前者撥歸政 府,而後者則撥給市政局。「市政局差餉」是該局之 主要收入來源。

在一九九二至九三財政年度,一般差餉徵收比率 為百分之六,新界地區徵收之差餉,其徵收比率亦為 百分之六。

應課差餉租值,乃按照樓宇(或物業)全年合理 市面租值而估定,該數額中並不包括差餉,亦不扣除 修葺、保險或其他費用,凡屬應徵差餉之樓宇,不論 當時是否租出,必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估價,以 便徵收差餉。無論樓宇是業主自用,或其租金因租務 管制法例而有限制,估價標準並無不同。

一般而言,新建樓宇之差餉須於入住後下一個月 之首日開始繳納。但若其它單位如屬空置,則由發出 入伙紙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即行徵收差餉,而非住 宅單位如屬空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日起六個月期滿 後,即行徵收差餉。

差餉係分四季向差餉徵收官(會計事務長)上期 繳交。繳納差餉通知書通常於季初發出,而差餉則須 於該季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 之前清繳。

如差餉在指定日期仍未繳付,則會計事務長可在 差餉額上附加罰款百分之五。而倘若此數在六個月內 仍未清繳,則在總數之上再加百份之十罰款。

無論是業主或住客,都要注意繳交差餉的問題, 因爲根據差餉條例,使用人及業主有繳交餉之責任, 如任何一方不繳納,則有關當局會採取行動,向另一 方追討。

由於差餉主要係向物業之使用人徵收,故如無合 約訂明由業主繳交,則應由使用人負責。一般而言, 凡聲明租金「不包括差餉」在內者,則往客須繳納差 餉,如聲明租金「包括差餉」在內者,則由業主交差 餉。大多數情形下,應由租客負責差餉,亦由業主先 行代繳,然後向租客取償。此項辦法之優點,在於

業主確保差餉依期繳交。

受租務管制的樓宇,如已訂明由業主負責繳付差 餉,則在差餉增加或開徵時,該業主通常可按所增加 或開徵之差餉數額,增加該住客之租金,惟業主必須 填妥一份適當表格,然後將之送達住客,始可加租。

可獲豁免差餉之 樓宇,為數極少 ,雖然業主自居之住宅樓宇可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物 業稅,但此等樓宇仍須繳納差餉

少數建築物免差餉

在新界(新九龍除外)之農地,農舍或某等鄉村 屋,用作宗教崇拜之樓宇,由政府、市政局及若干其 他團體(包括外國駐港之代表)之樓宇,均獲豁免差 餉。但有關法例條文頗為複雜。因此,任何人如欲獲 悉詳細情形,應親自前往差餉物業估價署或致函該署 查詢。

只有位於「指定地區」內之鄉村屋方可獲得自動 豁免權。該等地區係根據差餉條例指定者,其區域界 限圖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各區政務署查閱

簡言之,位於「指定地區」內之下列各類型建築 物,均可獲豁免差餉:

任何小型建築物,其上蓋面積不超過七百呎(六 十五點零三方米),而其高度又不超過二十五呎(七 點六二米);

任何小型建築物,其上蓋面積不超過一千方呎 ( 九十二點六方米),而其高度又不超過二十五呎 ( 七點六二米 ),但此等建築物必須符合若干認可之 圖則;任何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前所建成之住 宅,但此等住宅必須類似為一八九八年居住在新界市 鎮內或鄉村之人士之父系後裔而建造者。

〈申請發還空置物業差餉手續> 雖然,差餉 基本上是對使用物業所徵收的稅項,仍須繳納差餉。 物業空置並不構成豁免差餉的理由。空置的住宅物業 和用作停泊車輛而自成一估價單位的空置物業,均不 會獲得已發還已繳的差餉。但如果這些物業因政府所 頒發的命令而空置,則屬例外。不過,除車位外,非 住宅物業空置每滿一個曆月,而有關差餉已經繳納, 則可獲得發還該月份應繳差餉的半數,或在特殊情形 下,可獲得發還該月份全部應繳的差餉。但須符合下 列條件:

( 甲)有關物業應屬整個差餉估價單位,而全部 空置已達一整個曆月或以上(空置不足一個月的月份 不計算在內);

(乙)有關人士須將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送達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請參閱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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