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居住備忘/第四章 「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計劃
惟餘下的家庭成員數目,不得少於兩名。
宇。
(B) 若會購得上段所提及的樓宇而又將樓宇出售,
或會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 助而已將貸款清還,則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均不 得再度申請購樓。如部分成員在樓宇出售或還 款後結婚,另組家庭,則新家庭的成員可自行 申請購樓。
(C) 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 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以 及名列有關清拆登記表上的家庭成員,均不可 申請。
房屋委員會在審查這類申請書後,有權拒絕有關 申請。
任何人士祗能名列於一份申請書內。房屋署會詳 細核對是否有雙重申請,如發現此種情況,有關申請 一律作廢。以前會經申請而未能購得早期所售樓宇的 申請人,祇要符合資格,仍可再申請以後各期的樓
無須申請費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毋
須繳付任何費用。
申請書填妥後須於截止日期前交回樂富中心居者 有其屋中心或寄交九龍中央郵政局郵箱 70147號。受 屋邨重建計劃影響的屋邨住戶或符合「臨屋住戶調遷 公屋計劃」資格的臨屋區住戶,填妥申請書後,須先 由申請人所居屋邨/臨時房屋區辦事處簽署核實,然 後交回或由有關辦事處轉交居者有其屋中心。
房屋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便會寄發收條予申 請人,並告知其登記號碼。日後書信來往均須註明該 登記號碼。申請人若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兩星期內仍未 收到回覆,則須從速向居者有其屋中心查詢(電話: 339 6643)
其他購樓手續,按揭貸款等等辦法,請參閱本篇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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