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居住備忘/第四章 「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計劃
第四章
「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計劃
房屋委員會於九一年九月通過推行「選擇租住或 購買居所」計劃,讓即將獲得編配公屋單位的人士可 在指定地區內選擇租住公屋或購買居屋。此計劃屬於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一部份,故其單位均按照「居 者有其屋計劃」的條款售予合資格的住戶。
申請資格
凡屬下列類別的人士,均可申
請: (1) 房屋委員會轄下受屋邨重建計劃影響的屋邨住 戶,或符合「臨屋住戶調遷公屋計劃」資格的臨 時房屋區住戶,在獲得現居屋邨/臨時房屋區辦 事處核實其申請資格後,便可申請。一旦購得有 關單位,即須將現有的租約/房屋單位交回。 【註:房屋委員會轄下受屋邨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 如租用兩個或以上單位者,亦可依照下列條件申請: (a)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的住戶,只許購買一個此
計劃的單位,並須將所有現居公屋單位交回;
(b) 由兩個或以上核心家庭組成的住戶,可以分戶 申請,但(i)必須符合屋邨現有的分戶規定。(ii) 其申請書必須先經屋邨辦事處審核批准,及(iii) 最多只可購買兩個此計劃的單位(以「自置居 所貸款計劃」的貸款或資助所購得的樓,及根 據「出售公屋子住戶計劃」所購得的單位亦計 算在內)。在購得首個單位後,即須交回其中 一個現居公屋單位,在購得第二個單位後,便 須將其餘所有公屋單位交回。】
上述各類申請人,須先將申請書交予所居屋邨/ 臨時房屋區的辦事處簽署核實,然後才可交回居者有 其屋中心。
(2) 下列各類公屋申請人,亦可申請,但其租住公屋 資格須獲得房屋署審核確認,並發給有效購樓資
格證明書,他們的申請方屬有效。在購得有關單 位後,其申請公屋的登記編號即被取消,而且不 會獲配公屋單位:
(a) 輪候公屋登記冊上的申請人(其登記編號不超 逾房屋署公布所選地區的最高調查登記號 碼 );
(b) 根據低薪公務員公屋配額申請公屋的低薪公務
員;
(c) 受請拆影響的人士及天災災民。
上述各類人士的申請書必須交回居者有其屋中
心。
除上述申請資格外,申請人及其家庭必須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
(1) 有關家庭須至少包括有親屬關係的成員;
(註: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 內,如已合法仳離,則屬例外。)
(2) 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
(3) 至少有兩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在內)須為香
港永久居民,並在香港住滿七年;
(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現居公營房屋的租約 或臨時房屋區暫准證上的任何條款(此條只適用 於公營房屋住戶 );
(5)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A) 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建 居屋計劃」或「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或「中 等入息家庭屋邨」美樂花園或房屋協會轄下任 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 所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及名列有 關申請書的家庭成員,均不可再度申請。若部 分成員因婚姻狀況或其他實質環境轉變而計劃 與現時共住的家人分戶,則可另行獨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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