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由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所支付或應付 的港元存款利息。
個人入息課稅
除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人士,凡本港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 以減輕將溢利或入息全部以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五(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九 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點五,由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為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 ,為百分之十七,而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五) 計稅時的負担。 至於已婚的夫婦,丈夫與妻子二人均有溢利人入息,有關選擇必須由夫婦二人一同 提出。但在一九八八八九及以前的課稅年度,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必須由丈夫提出 ,而妻子則不能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與丈夫分居的除外)。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計 稅的人士,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並須就應課稅繳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 利息稅(截至一九八八八九的課稅年度)的入息總額,徜屬已婚者則包括妻子所獲 的入息,與交報稅表。按個人入息課稅稅時,各種稅項的應課稅入息將合併計算, 生意上的虧損、所支付的利息及慈喜捐款,將由入息總額內扣除;納稅人也可獲得各 項個人及家室的免稅額,所得出的餘額則按評定薪俸稅的方法計稅,倘丈夫與妻子二 人均有入息,他們二人的入息總額將會分別評稅。(但在一九八八八九及以前的課 稅年度,稅務局會就他們二人的入息總額,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向丈夫作出評稅。 下述的個案除外。)
自一九八四八五至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起,夫婦可共同選擇就二人的入息 總額接受分別評稅,並可分別獲發評稅通知。但選擇分別評稅並無得盡,而此項選擇 一經作出,在有關課稅年度卻不能更改。而已婚婦女分開評稅由一九八九至九〇年度 起實施。
子女免稅額
第一名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之稅額超過分項計稅之稅額,則評稅額主任便將通知 取消此項申請,以免因申請個人入息稅而須付更多稅款。可獲之免稅額如下: 單身人士本身稅額
已婚納稅人(包括妻室)免稅額
三元、○○元 八○、○○○元
1.000IR
1.000IR
年輕 第四十三回
稅務摘要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第九名
1990 第3
一四、〇〇〇元 10.000IR 三、 III. OOOIR 11.OOOIR
11.OOOIR 二、〇〇〇元 1.OOOIR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二十五歲而全日就讀 於認可之教育機構,又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不健全或身體殘缺而致不能工作之子女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五千元。
個人或妻室在課稅年度内捐與認可慈善機構之捐款如超過一〇〇〇元,可在應評 稅入息內扣除,但在該課稅年度内,此數不得超過在該年度內入息總額百分之十。 所繳稅款不得超過應評稅入息總額減去扣除總額後所得入息實額之百分之十五( 標準稅率 ),當入息實頻達一定數目時,所獲享之個人免稅額項目將不會對評稅造成 影响。
欲作個人入息稅之申請或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之資料,請用函件,或親自與稅務局 個人入息課稅組之評稅主任聯絡,毋須請會計師或寫信人代為申請,毋須繳付任何 費用可獲得發還稅款,如欲親自與稅務局聯絡,可與評稅主任預約會面時間。
如於某一課稅年度内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評稅主任如認為有作此項申請之資 格,稅務局將發給個人入息稅表格,以便填報。
但請勿忘記;利得稅、物業稅或薪俸稅等評稅通知書內所示之稅款,必須於指定 日期前清繳,並未因有申請個人入息稅之資格而可延遲繳付此等評稅通知書內所示之 稅款。
自一九七七至七八課稅年度開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是為幫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為法例。有關此問題之法 規定應參考稅例。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五千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在一九九〇年四月一日起增至每位一萬二千元。受供養者須為香 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同時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換言之, 兄弟多者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人申請。而申請人與父母同住,並靠其供養的父母免 稅額則為一萬五千元。
該受供養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 津貼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 拘論受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之定義包括依法例收養納稅人為子女之人士及包 括後父在內。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行父母或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價給予報稅人者。或界報稅人成其妻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節作為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祇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稅年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妥協, 嚴由其中一人申請。倘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或 倘某一報稅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另一報稅人似亦有資格作同樣申請,則稅務局局長須 邀請該等人士自行協議,決定誰人獲得該免稅額,並可因該項協議,或因該等人士未 (第五篇)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