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90 — Page 213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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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馁 第四十三田

法規新編

二、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〇五條,授權屋宇地政署署長:

(a) 清拆任何應立即清拆或使其達致安全的圍板、棚架或搭建物;及 (b)清除清拆工程遺留下來的任何物料。

三、原有條例第六附表列載可以以其名義提出某些起訴的公職人員及公共機關名 稱。關於根據第一〇五條對危險廣告圍板提出的起訴,有關公共機關是市政局及區域 市政局。然而,屋宇地政署署長現獲授權執行本條的規定。草案第三條修訂第六附表 ,使能以屋宇地政署署長的名義提出起訴。

四、本條例草案對公共開支或政府人手需求都沒有顯著影響。

一九八九年保護臭氧層例條草案

摘要说明

一、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履行香港根據入一九八五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及《一九八七年關於消耗與氧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而承担的國際責任。條 例草案禁止生產耗蝕大氣臭氧層的物質(受管制物質)並管制這些物質的進出口。 管制進出口是通過註冊及發出許可證條文(第五至八條)達成的。

二、條例草案亦風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就以下事項訂立規例:管制含有受管制物質 或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在指定的工序或工廠及其設備內使用受管制 物質及受管制物質的使用、回收、循環使用及處置(第十六條)。

三、條例草案由環境保護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負責執行,而在進出口方面,執 行工作則由海關根據入進出口條例》 ( 第六十章)進行。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修訂 進 出口條例》,以反映有關許可證是根據本條例草案發出的。第十九條修訂海關條例( 第三四二章)附表二,使該附表亦提述本條例,以便該條例第十七及十七A條所指的 拘捕權由海關行使時,亦可適用於本條例草案。

四、為配合本條例的施行,環境保護署及貿易署將需要開設共十一個新職位,每 年的開支估計為二百六十萬元。註冊及牌照收費預料在初期每年會帶來三百九十萬元 的收入,但隨着進出口配額8照 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而逐步收緊,收入將會減 A.

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一三二章)

一九八九年小販 ( 市政局 )( 修訂)(第二號)附例

本附例就市政局發出小販牌照時附帶發出小販牌照章事作出規定(附例第三條)。 二、持牌小販擺賣時,須配戴牌照章,未有遵守即屬違法,罰款可達一千五百元

(附例第三及第七條)。

(第四篇)

三、此外,持牌人不在塲或喪失工作能力時,獲准代替該持牌人的代表亦會獲發 小販牌照章(附例第四條)。

四、關於更改、持有、出示及交出牌照,以及有關的違法事項,主體附例第十四 、第十五回、第十六、第十七及第二十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小販牌照章(附例第 五及第六條)

五、附例亦規定,小販在襴賣時配戴他人的小販牌照章亦属違法。(附例第七 條)。

教育類

一九八九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

摘要説明

本條例草案目的是設立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學院宗旨是以稱為公開進修的教育方 式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學院成立為法團(第三條),並具有權力辦理一切為貫 嫩其宗旨而必須辦理的事情(第四條)。條例草案指定校監由總督出任(第六條), 並成立一校董會,作為學院的行政管治團體(第七至九條)。第五條賦權予總督會同 行政局,就學院行使權力或貢徹宗旨事項向學院發出指示。

二、第十一條對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委任事宜作出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校董會可以 將權力轉授予院長。第十三條規定校董會委出教務委員會,負責策劃課程及規管入學 及考試事宜。

三、條例草案第V I 部規管學院的財政事務,並規定總督須將學院的年報提交立 法局省覽(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將未經准許而使用學院名稱列為罪行。第十八條賦 權予校董會訂立規則,包括紀律規則。第十九條訂明用學院印章簽立的文件須獲接納 為證據。第二十條對若干其他成文法則作出相應修訂。

四、附表一開列校董會程序的細則。附表二對其他成文法則作出相應修訂。 五、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沒有重大影響。在政府支出方面,估計需撥款五 千五百八十萬元以設立公開進修學院,學院設立後的首四年内,估計另需撥款一億一 千零三十八萬元作為學院經費。政府目前的意向是學院在設立四年之後須在財政上自 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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