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90 — Page 203

華僑年鑑 All

年馑 第四十三

法規新編

司法類

一九八九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將成年歲數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草案第二條),並因此而 (a)訂定在生效日期年逾十八歲但未滿廿一歲的人,在該日屆成年(草案第 二條;

(b)訂定在生效日期之後訂立的契據、遺囑及其他文件須按照成年歲數由廿一 歲降至十八歲解釋(草案第二條);

(c)將《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一章)第三條中「成人」、「成年人」及「幼年 (c)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中「成人」 人」、「未成年人」定義內提及的年齡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草案第六條);

(d)將能訂立有效遺囑的人須屆的年齡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草案第十一及十 二條 );

(e)將根據《公司條例》(第卅二章)能獲委為公司董事的人須的年齡,以 及為若干事項指定的年齡,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草案第十三條);

(f)訂定在某些事項上,指「未成年人」之處改為指「未滿廿一歲的人」,這 些事項是有關在未成年人是唯一的遺囑執行人的情况下,遺產管理及遺囑 認證的批給(草案第七條),以及有關在原受託人或替任的受託人是未成 年人的情况下,另委或增委受託人的權力(草案第九條);及

(g)訂定未滿一歲的人無資格獲委為全權受託人(草案第十條)。 二、草案藉以下方式修訂關於未成年人合約及有關事項的法律。

(a)訂定雖然立約一方未成年以致不能强制其履行合約,亦不得單以此理由而 不能强制保證人履行對該未成年人履行合約義務所作的保證(草案第三條); (b) 授權法庭規定未成年人將憑合約取得的財產返還立約的另一方,縱使該合 約是因該人未成年而不能强制他履行(草案第四條);及

(c)恢復在地方法院訴訟中以未成年為免責辯護(草案第十七條)

三、草案並訂定每個人在某歲數生日的零時年備該歲數(而並非一向採用的計法 以生日前一天的零時為準)(草案第五條)。

四、草案第八、十四及十六條訂定對若干條例作相應修訂。

五、草案第第部就以下事項訂定過渡性條文———

(a)與管理由未成年人追收或代未成年人追收的款項有關且已生效的法庭命令 中指廿一歲之處(草案第十九條);

(b) 受託人用信託收益供未成年受益人維持生活的權力é草案第廿);

(e)

(g)

11.

(第四葉)

(c)遺產代理人在受益人未成年時可行使的權力(草案第廿一條);

(d)在《財產恒繼及收益累積條例(第二五七章)下的「收益累積期間 (草案第廿二條);及

(e)以無遺囑後裔為受益人的法定信託(草案第廿三條)。

六、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或公共開支並無影響。

一九八九年賭博 (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説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賭博條例》(第一四八章 ),從而

(a) 將結算賭金的業務納入「下注」及「接受外圍賭注」兩項定義的範圍内。 〔草案第2條);

(b) 將經營賭場、接受外國賭注及推動博彩各罪的最高罰款額由五十萬提高 至五百萬(草案第三、第五(a)(i)及第七條);

(c) 消除 Faug Sik-hung 對律政司 (MA, 486, 1984 ) 一案所造成的技 術性困難(草案第五(a)(1)及第五(b)條:

(d) 對於在賭場賭博、向接受外圍賭注者下注、街頭賭博或藏有彩票各罪的 首次、第二次及第三或以後各次定罪訂立刑罰等級,取消現時不論定罪 次數均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入獄最多三個月的罰則,改為分級量到; 首次定罪刑罰與現時相同,第二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二萬元及入獄六個 月,而第三次或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三萬元及入獄九個月(草 案第四、第六第八及第九條 );

授權法院自行頒令將用作賭博、接受外圍賭注或博彩的塲所的任何電話 服務截斷(草案第十一條 )

(f) 規定任何人如阻礙經授權的警務人員進入有關場所,卻要違法;並設立 一項可駁间的推定,規定在經投權的警務人員進入有關場所時受到阻延 的情况下,可以推定造成阻延是為了阻礙警務人員進入(第二條); 及

將沒收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所有法院(草案第十三條)。 本草案的制定不會導致公帑開支和公務員人手需求增加。

一九八九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説明

本草案的主要目的如下——

(a) 實施行的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及總督轄下有關大律師及律師專業資格 規定的諮詢委員會的建議;

(b) 更改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的結構及職權範圍(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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