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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咀麽地道六十一號人民入境事務處機辦事 處辦理。

台灣華籍居民,如欲申請進入香港者 ,必須依循下列手續:

彼等必須先在下列任何航空公司駐台 灣之辦事處領取申請表格一份:

法國航空公司,英國航空公司,國泰 航空公司,中華航空公司,嘉魯達印尼航 空公司,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大韓航空 公司,德國航空公司,馬來西亞航空系統 ,新加坡航空公司,瑞士航空公司,泰國 航空公司。

申請人須將填妥之申請表格,連同護 照相片三張一併交回該航空公司之台灣辦 事處。同時申請人必須以掛號信將保證人 填寫之保證書寄給在香港之保證人,保證 人填妥後連同保證書、保證人身份證正面 影印本,及該掛號信信封一齊寄到人民人 境事務處。凡年齡十六十六歲以上之旅 客,必須填具個別之申請書。至於未滿十 六歲之兒童,則可包括在其家長或監護人 之申請書內並與其一同拍攝照片,以便一 併申請。

該航空公司須負責將申請書送達香港 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申請書一經批 准,人民入境事務處即發給入境證。航空 公司則負責代領該入境證,代繳證費及將 該際送交台灣之申請人。

在台灣居住之外僑及英聯邦公民,以 及目前在台灣而非屬台灣居民之無國籍人 士,如欲進入香港者,可直接來函香港人 民入境事務處入境簽證部申請,惟申請書 必須載明下列資料:(甲)姓名、國籍、 出生地點及日期、職業;(乙) 護照號碼 、簽發地點及日期、期瀾日期;(丙)台 灣地址;〔丁)擬在香港居留之理由及期 闊;及(戊)在香港之保證人之姓名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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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簽證獲得批准,香港人民入境事務 處將直接發出函件予台灣之申請人以作憑 蹬。申請人於抵達香港時,必須將該医連 同本人之護照一併呈驗,在繳付規定之簽 證費後,即獲發給簽證。

台灣居民申請入英國所須依循之手續 ,與本佈告第二段所述者相同,惟申請人 必須呈遞一式二份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將 經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如申請人 擬同時前來香港及前赴英國者,則須分別 進行申請。

香港政府已修訂法例,簡化為台灣居 民簽發入境許可證程序。一九八八年人民 入境(修訂)規例授權人民入境事務處處 長簽發一種可使用兩程的入境許可證予來 港訪問,然後從香港順道往其他地方旅行 的台灣居民。

雖然目前申請入境許可證人士,大部 份是台灣居民,但有關簽發雙程入境許可 證新安排,並非專為台灣居民而設。這種 入境許可證,將來亦會適用於其他國家申 請人。

原有簽發單程入境許可證及因領簽證 安寧,將仍繼續使用,那些無意經香港服 道往別處旅行的人士,或那些到港後才決 定再往別處旅行人士,仍可申請這種簽證 。簽發新的雙程入境許可證的費用是二百 三十元,而簽發單程入境許可證或回頭證 收費則為一百一十五元。

香港居民出外旅遊手續

本港居民前往外地或地區旅遊,主要 地區有東南亞、日本、美加和歐洲,由於 各國和地區對旅遊入境的申請手續不一致 ,出發之前應詳細了解。

在香港居住的中國人,前 往中國大陸,需申請港澳

中國大陸 同胞回鄉證。

年輕 第四十二回 商旅指導 旅遊須知

申請者首先要前往中旅行社索取申 【港澳同胞回鄉證委託書

書上各 項寫清楚,携同申請人的身份證 回港薏 或其他旅遊證件,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前往 申請。

回鄉證有效期十年,在有效期内可多 次往來使用,期滿則應換證。

深圳羅湖口岸電腦化驗證計劃一九八 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正式實施,為配合該計 劃而簽發的新版「港澳同胞回鄉證」亦同 時開始使用。

新版回鄉證持證人照片上另加貼反映 證件號碼的「條紋碼」,供電腦查驗,使 用次數由原來的四十次增加到一百零四次 ,持有加貼「條紋碼」回鄉證的人士,出 入羅湖口岸免與出入境卡

港澳人士持有原版本回鄉證,在有效 期内可繼續使用,也可以自願申領新版同 鄉證,或者自願申辦在原證上加貼「條紋 碼一。由於在一個時期內,同時存有兩種 回鄉證,因此羅湖設有兩種驗證通道。持 未加貼「條紋碼一的原版回鄉證者,仍須 填寫出入境卡。此外,港澳中旅社還獲委 托代辦「港澳同胞回鄉證(兒童專用)」 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有效期三年,到 期換領。從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港澳兒童 回內地,必須持兒童專用國鄉證。

拱北海關則由八六年五月廿八日開始 對進出境旅客實施新措施,於入境旅客 免稅通道設置:旅遊、探親、當天往返第 一次入境及當天往返二次以上入境等四種 通道。

凡經旅行社、團體組織或自行組織之 旅行團往內地旅遊人士,須使用『旅遊通 道一,同鄉探親訪友者,使用「探親通道 」,前往珠海市附近地區會親、診病、購 物,而在當天往返第一次入境者,使用『 當天往返第一次入境通道」,至於當天往

(第十一篇)

返入珠两次以上者,須使用「當天往返二 次以上入境通道一入境。

台灣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 台灣 對入出境手續作再進一步簡 化,凡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 上,及原在台有戸籍而居住港澳三年,並 領有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的,可申請 「二年效期逐次加簽使用出入境證」。

該證可入境八次,持用該證僑胞在二 年以內,可隨時辦理入出境加簽,申請加 簽時只要填寫加簽申請書一份,檢附該證 ,直接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服務中 心辦理。

港澳僑胞領用二年效期入出境及申請 加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 年以上,及在台原有戸籍面居住港澳三年 ,並領有港澳身份證赴台者,得申請「二 年效期逐次加簽使用出入境證一,僑生及 初次申請入境者,不得照此辦理。

(二)該證效期為二年,在二年效期 以內得隨時申請入出境加簽,經加簽後, 亦可持證入出境。

(三)該證之申請及換發,按現行規 定程序辦理,申請加簽,應填具加簽申請 書一份(附照片乙張),並檢附原證,逕 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服務中心或經 由香港華僑旅運社函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四)持用該證僑胞,如有同行十二 歲以下子女,應依規定另行申請入出境證

(五) 持用該證申請換發及每次申請 加簽,均應繳交費用。

(六)持用該證僑胞,請在台北國際 機場入境。

(七) 使用該證出入境查驗,離境申 報、辦理過境等仍照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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