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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9

908 香港年管 第四十二因

稅務摘要 自一九七七至七八課稅年度開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是為幫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為法例。有關此問題之法 律規定應參考稅例。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四千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增至每位一萬一千元。受供養者須為香 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同時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換言之, 兄弟多者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人申請。而申請人與父母同住,並靠其供養的父母 稅額則為一萬四千元。

該受供養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 津貼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 拘論受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之定義包括依法例收養納稅人為子女之人士及包 括後父在內。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父母或與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價給予報稅人者。或由報稅人或其妻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卽作為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紙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評稅年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妥協, 紙由其中一人申請。他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或 倘某一報稅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另一報稅人似亦有資格作同樣申請,則稅務局局長須 邀請該等人士自行協議,決定誰人獲得該免稅額,並可因該項協議,或因該等人士未 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協議,而作額外之評稅。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十三條E,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在臨時薪俸稅評定 後,得以其在本評稅年度之上一年已有資格獲得供養父母免稅額為理由而申請將已評 稅額之一部份暫繳稅。

慈善捐欸

任何須課繳薪妻稅、利得稅或申請按個人入息稅計稅的人士,可從應評稅入息、 應評稅溢利,或用人計算個人入息稅的入息總額内,扣除捐與認可公共性質慈善機構 、信託團體、政府或市政局以作慈善用途的捐款總數(不得少於港幣一百元) 母但所 扣除的數目不得超過應評稅入息或溢利的百分之十。

徵收稅款.

向納稅人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內均列明繳稅的限期,綸逾期而仍未清繳全部稅款, 稅務局會就魂期未繳的稅額加徼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個納稅人於繳稅限期後六個月仍 未清繳程減及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則稅務局會再加微相等於應繳稅款及附加費總額百 分之十的款項。如到繳稅限期而納稅人任未繳交第一期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則第二 期稅款也視為立即到期論。稅務局局長有權對任何次稅人士採取追稅行動,包括在地

稅務概說

"

(N)

(第五篇)

一六 方法院進行民事起訴,倘有第三者欠下欠稅人款項或準備付款予欠稅人時,稅務局局 長也可以向該名第三者發出通知,規定他將不超過所欠稅款的款額交予稅務局。根據 地方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三六章)第五十條的規定,納稅人須就判定債務的總額 或暫時仍未清繳的部份款額,按照首席按察司於憲報公告内頒布的利率,賦繳利息。 計算利息的期間應申判定該項債務之日起至債務完全清繳之日止。現行的利率(在一 九八八年五月一日時)為年息六點一二五厘。

其他稅項

遺產稅

^死者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去世,而遺產價值為超過二百萬元但不超過 二百五十萬元,微稅率為百分之六,此稅率按遺產價值蹂躪;當遺產價值超過五百萬 元時,稅率則遞升至百分之十八;遺產價值為二百萬元或以下,則免繳遺產稅。在本 港以外地方的產業,稅務局不會徵收遺產稅。某些國家對在本港已繳納遺產稅的人士 會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印花稅

印花稅是按照印花稅條例就第一附表內註明的若干類文件所徵收的稅項。該條例 規定就某些類別微收定額印花稅,而其他類別則徵收從價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由每一 百元收二角五分至三元不等。

關於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或以後執行的不動產轉讓方面,則須按下列所述徵收 印花稅:

(甲) 售價超過二十五萬元,微收定額印花稅二十元;

售價超過二十五萬元而少於五十萬元,徵稅百分之零點七五;

(丙)

售價超過五十萬元而少於一百萬元,徵稅百分之一點五;

(丁) 售價超過一百萬元而少於一百五十萬元,徵稅百分之二;

(戊) 售價超過一百五十萬元,微稅百分之二點七五。

對於售價僅超過上述界限而須用較高稅率計稅的情形,稅例内有「特別寬減」的 計稅方法。

+租約內只訂有對頂手費的規定,則印花稅率與土地轉讓契約所付的相同。倘租 約內包括有頂手費及租金的規定,則租約内規定的頂手費,每一百元須付從價印花稅 二元七角五分;至於租約内的租金,印花稅率則因租期長短而異(即由每年租金的百 分之零點二五至百分之一不等)。

買賣本港股票,必須具備買賣股票單據,買賣雙方均須就該等單據繳納印花稅, 毎一千元應繳二三元。

在任何情况下,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所申報的價值不足,即有權按照所轉讓的物 業或股票的市價徵收印花稅。

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股票信貸印花稅被完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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