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9 — Page 238

華僑年鑑 All

1989

第四十二肉

法規新橋

凹,

傳送」條文。 現將本草案各條款逐一解釋如下——

草案第一條是有關條例的簡稱。 草案第二條訂有新的釋義條款。

草案第三條對兩項技術性事情作出規定。

草案第四條規定附屬公司不得獲發給牌照,亦不得持有牌照。 草業第五條

(a) 容許當局在牌照上規定附帶條件,即持牌公司須播放廣播事務管理局所 指定的節目、聲明及其他資料等,但在播放時間上則有某些限制;

(b) 規定牌可附有管制或禁判所指定的某類或某種廣告的條件;及 (c)對原有條例第八條作出一項技術性修訂。

草案第六條以常住/常駐規定取代目前的英聯邦公民規定。草案亦規定: 持牌公司須修訂其組織章程以符合原有條例第十七D條的規定;在辦理持牌公司股份 轉讓的登記等事宜之前,例須有關人士以法定聲明的形式提供某些資料。

八、 草案第七條規定可拒絕某些股份轉讓的登記。 九、 草案第八條對持照公司作出如下的規定——

〔) 如因登記一項股份轉讓而違反了第十七C條(草案等十四條中所加揷的 新條文)的規定,則持牌公司須給予某些通知;及

(b) 持牌公司應拒絕登記某類股份的轉讓,直至獲廣播事務管理局通知可恢 復對有關股份轉讓進行登記為止。

十、 草案第九條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局在考慮某些問題後,她認為應該暫時吊銷 牌照,便可暫時吊銷牌照。廣播事務管理局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有關的持牌公司發出其 考慮暫時吊銷牌照的通知,俾該公司能夠提出反對或作出陳述。草案第九條亦對上訴 事宜作出規定。

十一、 草案第十條修訂原有條文,重新説明總督在考慮應否吊銷牌照時所考慮 的事情。草案第十條亦對吊銷牌照事宜作出規定。

五條所提供的為大。

十二、 草案第十一條為持牌公司當局考慮吊銷牌照時所提供的保障校現行第十

十三、 草案第十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六條,將決定吊銷牌照的通知期由十八 個月減為至少六十天。

十四、 草案第十三條實際上是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七條,將文中的“香港財庫管 理法團」一語改為「財政司立案法團」。

十五、 草案第十四條在電視條例中加插一個新部(「第IIIA部」),總共有 十三條新訂條款,即第十七A至第十七M條——

(:)

第十七A條禁止持牌公司————

(i) 持有該條列明的一類公司的股份;及

未經廣播事務管理局許可而取得任何其他公司的股權。

(b) 第十七B條禁止指定代理人享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有關權(

第十七K及第十七L對此有所界定)。該條第4款有延渥實施該條的規定。

(c) 第十七CK——參閱上文第一(a)段;該段已倾述本條的要旨。 (d) 第十七條屬於限制性的文————參閱上文第一(b)段。另外,持有 持牌公司有投票權股份的人士如同時持有其他某些公司的股份,則就第1款而言,他 被視作持有持牌公司的額外股份。該等股份的數目將按特定的比例來計算(第款) 在某種情况下,為達到上述目的,任何附屬公司持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將 被視為是由另一人持有的(第4款)。在某種情况下,共同享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 股份的有關權益的人士,每人按照第1款的規定都會被視為是喪失資格的人士(第 款)。

(i)

( =: )

(e) 草案第十七E條規定持牌公司須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供以下資料: 〔e〕

該條生效時享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百分之二或以上有關

權益的公司或其他人士的公司名稱或姓名,以及該等股份當時 佔持牌公司已發行有投票權股份的比率;

由上述人士持有的該等股份的數目不超過或已超過該條所定的 限額時,則有關該等人士或其所持股份的某些資料。

(f) 第十七F條 第十七條——要使本草案行之有效,廣播事務管理局必須知道草案開 始實施時的持股情况。這正是該條的目的所在;該條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可飭令持牌 公司按該局的指示向其股東發出一份文件。該條規定該文件須戰有一項聲明,其格式 由廣播事務管理局決定,而且必須在特定限期內進行該條的規定。該條並載有若干條 款,用以減免執行上的困難————(第7、第4及@款)。

(g) 第十七G條規定:有關方面可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准其保留持有某 些股份,因為若非如此則持有該等股份會低觸本草案的規定。申請須在本草案規定的 期限内提出;至於遺囑執行人的申請期限則另有規定。申請應通過有關的持牌公司提 出,而當局對該項申請可全部或局部予以批准,亦可加以拒絕(第◎款)。另者,任 何人如持有股份是違反(經制定為法律的)第十七A籐條或 ( 經制定為法律的)第十 七B條規定的,或在按照(經制定為法律的)第十七A2條規定應先得到批准但確實 未曾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廣播事務管理局可飭令他們放棄持有股份;就(經劃定為法 律的)第十七D條而言所應放棄持有的股份數量須以不再構成違例為原則,而就其他 情況而言則須放棄持有所有股份(第7款)。

(4) 第十七五條規定;有關方面在申請登記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配售 、發行或轉讓時,須以法定聲明形式提供某些資料。

(i) 第十七I條對持牌公司登記冊的指定格式和指定內容加以規定。

(j) 第十七J條為免去某些困難而作出規定。

(k) 第十七K條界定「有關權益」一詞的意義。

()

第十七L條對第十七K條作出補-

(m) 第十七M條規定:任何人在聲稱已履行本條例所定的責任時如有提供虛 假失實的資料等情形,即屬違法。

十六、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持牌公司在廣播節目時,須遵守電訊管理局局長為該

(第四篇)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