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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9

(U)

诺年任 第四十二回 法規新編

當分級。所循程序是:影片刪剪後,便核准該影片上映,按第十二个條予以分級,並 發給核准證明書。

十三、 第十四條規定由監督保留根據本條例草案刪剪下來的影片片段。

十四、 草案第 VI 草案第 VI 部專載第十五條。該條規定:凡根據第九條發給的豁免證明 書,或根據第十三條發給的核准證明書,或這些證明書的清晰影印本,必須在上映有 關影片的地點展示,否則不得上映該影片。

十五、 草案第VII部列載第十六至十九條、第十六條規定設立核委員會,主 席由一位非公職人員的委員担任,成員中大部分為非公職人員(第十六@(c)條) ,委員會有權:

(a) 在送影片的人要求下,覆核監督或檢查員就該影片所作的決定(第十 七條);

(b) 在監督要求下,覆核查員所作而致使任何影片獲發核准證明書的決定( 第十八條 );及

在任何人基於下述理由而提出要求下,覆核監督或檢查員所作而致使影 片獲發給豁免或核准證明書的決定。提出要求的理由,須是該人基於道 葱、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影片得據上述證明書上映而感到憤 (第十九條)。

但覆核委員會須在布政司發出指令下,方可進行(c)段所指的覆核事宜,而布政司 在發出指令前,須就有關影片考慮第十7條所指的事項(第十九回條)。

十六、 在影片根據第十八或十九條接受覆核時,領有該影片核准證明書或豁免 證明書的人,可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述(第十八及十九條 );此外影片根據第十 七、十八或十九條接受覆核時,領有該影片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的人或經其授權 的代表(或兩者聯同) ,可向委員會提出口頭申述(第十七)(c)(i)及(4 )條,十八蔥(c)(i)及(d)條,以及十九囝(c)(苴)及(d)條)

十七、 委員會完成對核的步驟,是針對所覆核的事項,就監督或檢查員在本條 例草案下行使職能方面,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指令;或拒絕發出該等指令(第十七) (i)及(i)條,十八(i)及(i)條,以及十九(i)及(i)條)。

十八、 草案第VIII部包括第二十至三十三條。這些條文規定執行及雜項事宜。 十九、 第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二條就各類違例事項作出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委任督察以執行本條例草案,並列明督察的權力。第二十四條規定檢查標記就影片展 示時,即為該影片已根據本條例草案獲得核准的證據。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根據本條例 草案發出的證明書已毀壞、遺失或被竊,可予補發證明書。第二十六條是有關證據的 條文。第二十七條規定,根據本條例草案而送呈或交出影片,或刪剪任何影片,一 奶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概由皇或交出該影片的人承祖。第二十八條規定,在附 表列明的公職人員可行使或執行監督的職能,但第六條所載監督委任顧問的職能則 例外。第二十九條對訂立規例事,作出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行政司可為檢查員發出 指引,建議檢查員根據本條例草案行使職能的方式。第三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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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或表明是秉誠行使本條例草案下的職能,則無須因此負上法律責任。 二十、 第三十二條是過渡性條文。該條文的主要作用是:在本條例草案生效之 前,任何影片或宣傳資料,如已根據在《公家娛樂場所條例》(第一七二章)之下訂 立的有關電影檢查的規例而送呈或處理,則須受《一九八七年電影檢查規例》(法例 公告第一五四八七號)的條文管制(該規夠根據第三十三條撤銷之前仍屬生效 的條文 )。但是,這類影片亦可根據本條例草案送呈,重新處理。本條例草案特別有 一項與《一九八七年電影檢查規例》不同之處,就是沒有條文規定須將宣傳資料送呈 但运些宣傳資料須受入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一九八七年第九號)的條文約 束,紙有已根據經撤銷規例(即第三十二條定義下的規例)獲核准發表或展示的宣 傳資料除外 ( 見草案第三十三)(a)條中對該條例所作修訂)。

二十一、 第三十三條對《公家娛樂塲所條例》(第一七二章)、《電視條例

(第五十二章)和《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一九八七年第九號)作相應修訂, 並撤銷《一九八七年電影檢查規例》(法例公告第一五四八七號)。

二十二、 施行電影檢查新例所需的費用,在現階段仍未能確實計算;但實施條 例草案中有關觀察及執行的條文,估計須任用五名督察,所論的經常開支為每年五九 四,七〇〇元。(摘要)

一九八八年電視(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及擴大與電視有關的法律條文。草案如獲得實施,會導致現 行法律有下述重大的改變—————— (a)

草案第十四條(新增訂的第十七C條條文)規定:已領牌的電視廣播公 司(持牌公司) 有投票權的股份,其中可由未符合本草案所載的常住/ 常駐準則或其他準則的公司或個人所行使的投票權,不得超適該公司有 投票權的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九。〔現時的規定是持牌公司股份中不少於 百分之五十一有投票權的股份須歸常住香港的人士或常駐香港的公司實 益擁有);

(b) 草案第十四條(新增訂的第十七D條條文)規定:未能符合常住/常駐 準則或其他準則的公司或個人所持有某持牌公司有投票權股份不得超逾 百分之十。此外,不論其持股量多少(即使超逾百分之十),其股份僅 享有百分之十的投票權。(現時並無類似的有效法律條文);

(c)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持牌公司所應繳納的專利稅,須根據其從電視廣告 收取的費用及其他收費按比例透增來計算,而該專利稅是有一個最高總 限額的。(現時該等持牌公司應繳的專利稅是佔其所獲得的純利的百分 之二十五);及

(d)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將獲授權可飭令持牌公司將其通钢 裝置與另一通訊裝置(屬於非另一持牌公司的通訊裝置)接駁在一起及

容許利用其通訊裝置傳送某些訊號或將某些訊號供應另一公司(非持牌 公司)而由該公司的通訊裝置傳送。這被電視業業內人士稱之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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