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9 — Page 233

華僑年鑑 All

1989

(A)

年輕 第四十二因

法規新編

的辦事處或代理須容許本港以外地方的若干保險業監察機關審查其帳簿、帳項和在香 港的交易記錄。

五、 草案第七條是過渡性條文。該條文規定:草案第二(a)條對原有條例第 五(b)條所作修訂,即認可承保人登記冊上必須記錄新項目的規定,得適用於所 有認可承保人,無論該等承保人是否在本草案實施前已獲認可。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開支方面都沒有影。(摘要)

一九八八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a) 修訂旅行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八章),以便旅遊業能管制本身 的成員;以及

使旅遊業能實施一項非法定的補償基金(取代現存的法定保障基金), 以補償旅遊人士因旅行代理商不履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二、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對數個旅遊業團體加以列明。負責監管旅 遊業的自我管制事宜的主要旅遊業團體是「香港旅遊業議會」;該議會是新附表第I 部內列明的「核准機構」。「申請人」及「合資格」兩詞的定義亦予加列,而法定的 「保障基金」一詞的定義則予刪除。

三、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一條,以便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只給屬於「 核准機構」(即香港旅遊業議會成員的旅行代理商簽發牌照。該項「核准機構」會 鹹資格的法定條件,是獲予簽發牌照的先決條件,而且,該項條件將批注在牌照上。 新附表第1部所列的旅行代理商組織的成員(稱為「組織會員」),將被視作「核准 機構」的會員。該項法定條件,對於在該條款生效後的簽發新牌照以及現有牌照的繽 期事宜,均為適用。該條件不適用於未屆期續期的牌照,以免對現時的牌照持有人造 成損害。

草案第五條在條例加入新條文第十一A條,從而規定:遇有「核准機構」 拒絕批准「組織會員」的成員入會(或撤銷或暫除該名人士的會籍)的情形,註冊主 僅有權(依照保障條款)着分該核准機構接受該名人士的入會申請或恢復其會籍,香 港旅遊業議會的組織章程就這些可能發生的事件作出規定。

五、 草案第六(b)條修訂條例第十二條,從而規定:假使申請人違反或無法 遵守「核准機構」會員的法定條件,註冊主任應拒絕發給牌照。

六、草案第十一條對條例第十九條作出相類修訂,從而規定:假使持牌人違反或 無法進守「核准機構」會員的法定條件,註冊主任應撤銷其牌照。

草案第十五條取消條例第三十三至四十四條。上述條文與法定的保障基金 有關。而該基金須由旅遊業自行支配的非法定補償基金所取替。

草案第十六條在原有條例加入新條文第五十三條,授權財政司修訂新附表 內的旅行團體名稱。

九、 草案第十七條取消舊有附表(與保障基金有關),並加入載有各旅行團體 名稱的新附表。

意思。

11.

(第四篇)

十、 草案第三、六(a)、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及十四條條例作出 相應修訂。

十一、 草案第十八條是一項過渡性的規定,旨在保留根據條例內被取消的條文 提出索償申請,而該等條文是與保障基金有關的。

十二、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及公共開支都沒有重要影壽。(摘要)

勞工類

一九八八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調增法庭對僱傭條例及其下述附屬法例所列罪項可科處的最高 罰款;有關附屬法例卽:職業介紹所規例、僱用兒童規例和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當局經對這些法規所列罪項的嚴重性重新作出評估,從而導致制定本條例草案。本 條例草案現依照該項重新評估,而調增上述罪項的規定罰款。 11.

本條例草案以新加訂條文第七十四條取代原有條例第七十三條,以便與 修訂罰款水平趨於一致,該新訂條文授權依據原有條例所制定的規例,包括依據第六 十二條所制定的規例,而科處不逾二〇,〇〇〇元罰款。

三、 本草案並藉此機會删除原有條例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三(五A)(c) 條,因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已具該兩條條文的作用。 四、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八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主要修訂僱傭條例第VB部,從而就發付長期服務金予因健庭欠佳或年老 而辭職的僱員(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事作出規定,並規定須發付長期服務金予有 資格領取該等款項,但在服務期間死亡的僱員的家屬。

草案第二條加入「子女」及「配偶」等詞的定義,並擴大「有關日期」的

草案第四條授權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並以健康欠佳為理由而辭職的僱

,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款項代替通知而終止其僱傭契約。

四、 草案第六條以新的第三十一R條取替舊約,從而使服務期已符合有資格領 取長期服務金的規定服務年資的僱員,如未獲發付遣散費而遭解僱或以健康欠佳或年 老為理由而辭職時,有資格領取上述款項。

五、 草案第六條增訂新的第三十一RA條,使一名已故僱員的家屬有權領取長 期服務金,如該名僱員的服務年資符合規定的服務年資而於在職期間死亡的話。 六 * 草案第八條增訂一新的條款,規定在被解僱時每月賺取超過一五OO 元,而在被解僱前的一年內賺取少於上述數目的非體力勞動僱員,有權領取長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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