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總
青衣島在一九七四年開始,元朗、屯門、大埔、上水、粉 嶺、沙田、清水灣等於一九七六年開始,西貢則於一九七 七年開始,離島地區也於一九八〇年開始徵收差餉 *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開始,差钠徵收區擴展至包括 全香港。此節全港所有物業,除根據差餉條例規定特別獲 得豁免者外,差餉物業估價處在適當時候會進行估值,作 為鱉訂差餉的根據。
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起,本港市區所收之差餉,部 份撥與市政局使用。
市區之差餉是以單一筆數目徵收,此數目乃由「一般 差餉」及「市政局差餉」合併而成,前者撥歸政府,而後 者則撥給市政局。市政局差餉」是該局之主要收入來源。
在一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一般差餉微收比率為百 分之六,其中百分之三點五則撥給市政局。換句話說,市 政局差餉佔了百分之三點五。 .
至於新界地區微收之差餉,其徵收比率亦為百分之六 ,但全部撥歸區域市政局。
應課差餉租值,乃按照樓宇(或物業)全年之合理而 市面租値而估定,該數額中並不包括差餉,亦不扣除修葺 、保險或其他費用,凡屬應微差餉之樓宇,不論是否租出 必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估價,以便徵收差餉。無論 樓宇是業主自用,或其租金因租務管制法例而有所限制, 估價標準並無不同。
由一九八四至八五年度起,應課差餉租值是樓宇在一 九八三年七月一日的全年估計租值。進行估計時,假設 樓宇在當時空置及可供出租。
一九八七年底,差餉物業估價署正進行重估工作,由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開始新財政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將 會根據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的全年估計租值訂。
一般而言,新建樓宇之差餉須於人住後下一個月之首 日開始繳納。但若其它單位如屬空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 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即行徵收差餉,而非住宅單位如屬空 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日起六個月期滿後,銀行微收差餉。 差係分四季向差餉徽收官(會計事務長)上期繳交 。繳納差餉通知書通常於手初發出,而差餉則須於該季第 一個月(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之前清繳。
如差魑在指定之日期仍未繳付,則會計事務長可在差 餉額上附加歎百分之五。而劉若此數在六個月內仍未清 繳,則在總數之上再加百份之十罸歎。
年僅
第四十一田
居住須知
少數建築物免差餉
可獲豁免差餉之樓宇,為數極少,雖然業主自居之住 宅樓宇可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物業稅,但此等樓宇仍須轍 納差餉。
在新界(新九龍除外)之農地,農舍或某等鄉村屋, 用作宗教崇拜之樓宇,由政府、市政局及若干其他團體( 包括外國駐港之代表)之樓宇,均獲豁免差餉。但有關法 例條文頗為複雜。因此,任何人如欲獲悉詳細情形,應親 自前往差餉物業估價署或致函該署查詢。
只有位於「指定地區」內之鄉村屋方可獲得自動豁免 權。該等地區係根據差餉條例指定者,其區域界限圖可在 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各理民府查閱。
簡言之,位於「指定地區」内之下列各類型建築物, 均可獲豁免差餉:
任何小型建築物,其上蓋面積不超過七百呎(六十五 點零三方米),而其高度又不超過二十五呎(七點六二米
任何小型建築物,其上蓋面積不超過一千方呎(九十 二點九方米),而其高度又不超過二十五呎(七點六二米 ),但此等建築物必須符合若干認可之睬則;任何在一九 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前所建成之住宅,但此等住宅必須類 似為一八九八年居住在新界市鎮內或鄉村之人士之父系後 裔而建造者
租務管制繼續執行
政務司周德熙年中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有關租管問 題,政府長期目標是希望以四年時間,逐步撤除租金管制 他説:政府認為以四年時間撤除租金管制,是個合理的 期限
政府通過將租務管制條例————業主住客(綜合)修訂 條例第二部的有效期延長兩年,至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十八萬個私人樓宇住戸約六十五萬人,兩年內獲保障, 每年只可加租三成。
租務管制條例針對的是戰後私人樓宇及戰前樓宇。租 管所謂戰後樓宇,是指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之後落成 或重建的樓宇,同時必須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或該日 之前落成入伙,而租約必須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該日 之前所訂,應課差餉租值在三萬元或以下(指一九八三年
(第九篇)
六月十日時之應課差餉租值),另一點就是若該租約在一 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或該日之前訂立,而租約是五年成 以下,全部符合上述條件,該樓宇才受到租住權保障及加 租管制。
根據租務條例,戰後樓宇批准的加租額是下列兩個數 額當中較少的一個:
( 甲) 市值租金與現時租金兩者的差額;或
(乙) 現時租金百分之三十。
但如以上述計算出來的加租額,與現時租金相加,所 得的數目仍較市值租金百分之六十為少,則批准的加租額 是可使現時租金提高至市值租金百分之六十的數額。 以下是加租限制新計算法三個例子:
因樓宇重建而被迫遷之住客可獲最低賠償相等於想課 差餉租值(以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為準)的一至兩倍,金 額視乎居住期間長短而定,由土地審裁法案建議將計算賠 償額的根據改為下列兩個金額之總和;
(甲)一個相等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的應課差餉租 植兩倍之固定金額,不計住客居住期的長短;及
〔乙)一個遷居所需費用的金額,其中包括住客在裝 置上的損失,如雙方爭論則由土地審裁處決定。
這個提供一個清楚的準則,可方便及鼓勵業主及住客 在賠償金方面早日自行協議。
連同傢具新出租的樓宇,豁免受租住權及租金管制, 造措施旨在鼓勵業主將此類樓宇租予那些因進行特別工作 計劃而須為海外僱員提供暫時居所的公司。此等租約每次 租期不得超過一年,為防此項措施遭濫用,所有這類租約 均須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加簽,惟加簽前該署署長須滿 意住客瞭解撤銷受租務管制的影響及該出租樓宇傢具齊備 ,而業主須負責保養及修焢樓宇、傢具及裝置。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住客死後樓宇的租住權只限於在 住客去世時與他同住的家屬,租住權不得永遠被傳遞下去 三房客直接向業主租樓未獲業主書面許可,不得將樓宇
在新例下,戰前住宅樓宇之租金,可調高至標準租金 之三十五倍(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租金的三十 五倍 ),戰前商業樓宇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豁免受條 例第一部管制,而改為歸入第五部的範圍,該部規定業主 如欲終止租約,一般須於六月前通知。此類樓宇的業主和 住客將與戰後商業樓宇的業主及住客一樣,可自由按市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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