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住客若拒絕提供所需資料,將屬違法,可被判爵欸 一萬元或監禁三個月,若作出虛偽陳述,亦屬違法, 可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租務管制加租計算
八六年底;約有二千二百個戰前樓宇住宅單位及十萬 零五千個戰後樓宇住宅單位,是受到租金管制。戰前住宅 的客許租金,每月由三百元至二千元不等,平均為市值的 五成半;而戰後住宅的容許租金,由小單位的每月數百元 ,至鮈八千元的大單位,約為市值的七成。
房屋司社廸八六年在立法局上透露:如果以租管法例 ,及市值租金沒有多大改變,在未來三年,十萬多個受租 管的住宅,有五萬個會放寬至接近及達到市值租金水平。
杜廸稱:政府約於九一年,會解除所有租金管制,但 他指出,市民毋須憂一旦沒有租管所受的影響,因為市 民仍會受到租住權保障,只要他們願意承担市值租金,就 不會受到業主迫遷,若租客覺得所付租金高過市值,可向 土地審裁處申訴。
無論是業主或住客,對於租務條例都需要認識,以保 障自己的權益或不致觸犯法例。
經過修訂法例之後,凡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以後 首次出租的樓宇,是豁免受租務管制的。同時,應課差購 租值為三萬元以上的住宅樓宇,亦獲豁免受租管。但所有 此等樓宇之租客,如願意繳付相當於市值之租金,其租住 樓可獲得保障。如業主與住客雙方同意重訂新租約,但不 能就應繳租金達成協議,則可交由土地審裁處決定。同樣 如土地審裁處已頒令授與新租約,而業主與住客雙方不 能就租金方面達成協議,則可由土地審裁處決定。無論屬 何種情形,租金應為該樓宇出租時可合理預期取得的租金 ,即市值租金。
1987
由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業主申請加租時,其批准 第四十四
的加租額是下列兩個數額當中較少的一個:
(甲) 市值租金與現時租金兩者的差額;成 (乙) 現時租金百分之三十。
但如以上述計算出來的加租額,與現時租金相加,所 得的數目仍較市值租金百分之六十為少,則批准的加租額 是可使現時租金提高至市值租金百分之六十的數額。 以下是加租限制新計算法三個例子:
因樓宇建而被迫遷之住客可獲最低賠償相等於應課 差餉租值(以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為準)的一至兩倍,金 額視乎居住期間長短而定,由土地審裁法案建議將計算賠 償額的根據改為下列兩個金額之總和:
(甲)一個相等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的應課差餉租 值兩倍之固定金額,不計住客居住期的長短;及 (乙)一個遷居所需費用的金額,其中包括住客在裝 愛上的損失,如雙方爭論則由土地審裁處決定。 這個提供一個清楚的準則,可方便及鼓勵業主及住客 在賠償金方面早日自行協議。
連同傢具新出租的樓宇,豁免受租住權及租金管制 這措施旨在鼓勵業主將此類樓宇租予那些因進行特別工作 計劃而須為海外僱員提供暫時居所的公司。此等租約每次 租期不得超過一年,為防此項措施遭濫用,所有這類租約 均須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加簽,惟加簽前該署署長須滿 「意住客瞭解撤銷受租務管制的影響及該出租樓宇傢具齊備 ,而業主須負責保養及修葺樓宇、傢具及裝置。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住客死後樓宇的租住權只限於在 住客去世時與他同住的家屬,租住權不得永遠被傳遞下去 。三房客直接向業主租樓未獲業主書面許可,不得將樓宇 分租。
在新例下,戰前住宅樓宇之租金,可調高至標準租金 之三十倍(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租金的三十倍 ),戰前商業樓宇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豁免受條例第 一部管制,而改為歸入第五部的範圍,該部規定業主如欲 居住須知
。
(第九篇)
終止租約,一般須於六月前通知。此類樓宇的業主及住客
將與戰後商業樓宇的業主及住客一樣,可自由按市况議定 租金
業主收囘樓宇自住
無論戰前或戰後樓宇,只要理由-
分而合理,是可以 收假樓宇的,業主假如能夠與住客取得協議,則毋須經過 訴訟,否則便要訴諸法庭。
業主如能證明有合理需要將樓宇收回自住,土地審裁 處會頒發收樓令,除非住客能向土地審裁處證明此舉顯然 不公正。至於分租租約,二房東請求收回樓宇時,土地審 裁處如認為頒發收樓令會使三房客所遭遇的困難比二房東 為大,得拒絕頒發收樓令。
業主/二房東得以自住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 囘部份樓宇,住客/三房客如欲繼續租住樓宇其餘部份則 可繼續租住。至於租約或分租租約的條件,則可由土地審 裁處決定。
土地審裁處基於業主/住客收回樓宇自住的理由而額 發收樓令時,須指明收到樓宇供誰自住。
業主可以重建樓宇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 頒發收樓令時,土地審裁處會對重建計劃加以規定,亦會 判令業主向被迫遷出的住客或三房客給予補償
任何人等,如以自住或重建為理由而獲發收樓令者, 除非經土地審裁處事先許可,否則不得在頒發收樓令之日 起計二十四個月內將樓宇出租、出售或放棄使用該樓宇。 樓宇如係收回供某人居住,則樓宇須於該段期間內,由該 人居住。違反此等規定乃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爵欺五 十萬元,如再犯則可被判監禁十二個月。違例者亦可被判 繳付不超逾下列二者之一金額的罸款———————
(甲) 如將樓宇出租,則為樓宇兩年的租金,或
(乙) 如將樓宇出售,則為樓宇交吉的市值與樓宇由 前住客或三房客居住二者之間的差額。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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